【“典”醒你我】《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五条关于投资性权利的规定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09-27 00:45:51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法典条文】

【“典”醒你我】《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五条关于投资性权利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民事主体享有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的规定。

【精解提炼】

一、股权的概念  

股权是股东基于对公司的投资或者其他合法原因而持有公司资本的一定份额所享有的权利。股权,也称股东权,分为狭义和广义两种。狭义的股权,是指股东向公司出资而享有的权利;而广义的股权,则是对股东权利和义务的总称。《民法典》采狭义的股权的概念。

二、股权的内容  

股权是公司股东普遍享有的权利。股东通过向公司出资,取得股权以实现其经济利益。从本质上来说,股权来源于股东投资财产的所有权,股东通过将自身财产的所有权让渡于公司,从而获得让渡财产的对价,这部分对价及由此而衍生出来的权利就成为股东的股权。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股权一般包括以下内容:股东身份权、参与管理决策权、选择、监督管理者权、资本收益权、知情权、提议召集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权、优先受让和认购新股权、建议和质询权、股份转让权、股东诉讼权及其他权利。  

在不同公司或同一公司的不同股东中,股权的内容及其表现形式会有所差异。按照公司法学理分类,结合司法实践,股权可分为下列几种:(1)根据股权行使的目的和内容标准可划分为自益权与共益权。(2)根据股权性质标准可划分为固有权和非固有权。(3)根据股权行使的主体可以分为一般股东权和特别股东权。

三、股权的性质  

股权是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类型。作为独立民事权利的股权具有目的权利与手段权利有机结合,团体权利和个体权利辩证统一的特征,兼有请求权和支配权的属性,具有资本性和流转性。《民法典》第129条规定:“民事权利可以依据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法律规定的事件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股权可由特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所创设,创设行为是产生股权的法律事实。股权与公司财产权相伴而生,只有股权独立化才可能产生公司所有权,而公司所有权的产生必然要求股权同时独立化。《民法典》第125条确立了股权等独立的民事权利类型的法律地位。即:公司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享有股权,而股权是不同于所有权的独立的民事权利。

四、关于对其他投资性权利的理解  

《民法典》规定的其他投资性权利是指民事主体通过投资而享有的民事权利,主要包括信托权、各种期权、多种财产权组合的权利等,也包括向公司以外的企业或其他组织进行投资而取得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