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致死是否属于意外?意外险该不该赔?以案释法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09-27 00:42:11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在人身保险当中,意外伤害保险可以说是投保人数最多,影响层面最广的险种之一。

同时意外险又因为低保费、高保额、核保简单等特点,导致理赔时的诉讼纠纷不断。

而争论的聚焦点主要在于被保险人所生事故是否为“意外事故”这点上。

那么,喝酒致死是否属于意外?意外险对此究竟该不该赔?

喝酒致死是否属于意外?

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保险合同纠纷案例中就有这样一起案例,被保险人因饮酒致死,最后保险公司拒赔。

2015年12月24日,赵开先所在公司为其等26人投保了大都会保险公司的团体意外伤害保险(F款),保障期限1年,保额12万。

2016年1月27日晚,赵开先年终聚餐时饮酒过多,最后导致其死亡,医院诊断为酒精中毒后呼吸心跳停止。

2016年2月19日,法医中心开具死亡证明,死亡原因载明“酒后意外死亡”。

后赵开先家属向大都会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大都会保险公司以赵开先饮酒致死系其主观因素所致,不属于意外身故拒赔。

赵开先家属不服,遂诉至法院。

在这起纠纷案中,赵开先家属和大都会保险公司各执一词,最后法院判决还是偏向了保险公司一方,赵开先家属败诉。

法院认为喝酒过量有害身体健康属于生活常识,被保险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此完全可以控制、避免,故饮酒过量导致身体损害不符合意外伤害定义的外来的、突发的和非本意的因素,不属于意外伤害。

也就是说被保险人在可能意识到喝酒有害健康的前提下,仍然过量饮酒,最后导致其死亡,这一过程属于其主观导致的。

而在保险合同中对于意外风险的定义是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这起案件中的法院认为这起事故明显不属于意外风险的范畴。

注: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意外险对此究竟该不该赔?

对于这类酒精中毒致死的案例,我国不同的法院有着不同的见解,最后产生的结果也截然不同。

例如在2018年,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判决过一起类似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2018川09民终字第1034号,不过判决结果和上述案例有所不同。

该法院认为酒精属于身体外部的元素,人体本身不产生酒精,因此酒精中毒符合“外来的”界定标准,因此意外险该对此赔偿。

梧桐君同样认为,现实生活中,投保人正是因为对风险有所认知才会选择去进行投保。保险公司同样应该对这些风险行为有所认知才行,而不是排除构成意外事故的可能拒绝赔付。毕竟投保意外险的人不希望发生意外,喝酒的人也并不希望自己会因此死亡。

对于酒精中毒导致死亡,意外险到底该不该赔,大家对此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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