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金融立法需要考虑五个问题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09-27 00:41:53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证券时报

中国金融立法需要考虑五个问题

分别设立金融管理机构,除了增加金融管理成本之外,还给中国金融市场监管留下了许多漏洞。是否有必要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体制呢?

乔新生

2020年1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召开2020年金融法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决定加快推进《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存款保险条例》、《地方金融监管管理条例》等立法工作,以高质量立法推动、保障高质量发展。这标志着我国将加快金融领域立法的步伐,通过完善金融法律制度体系,适应我国对外开放的需要。

笔者认为,中国金融立法应当重点解决以下几个关键问题:

首先,应当关注我国金融体制改革问题。中国为了减少金融风险,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模式。但是,正如人们所看到的那样,包括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内许多金融机构已经实现了全流域经营,许多金融资产管理集团拥有银行、信托、保险、证券、基金管理等几乎所有金融业务牌照。金融体制改革过程中,是否有必要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体制呢?

分别设立金融管理机构,除了增加金融管理成本之外,还给中国金融市场监管留下了许多漏洞。中央高度重视金融监管中存在的问题,2017年11月设立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强化人民银行宏观审慎管理和系统性风险防范职责,强化金融监管部门监管职责,确保金融安全与稳定发展”。这种在保留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基础之上,设计统一国家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的改革模式对于稳定我国金融市场监管体制,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我国已经将商业银行、商业保险监管机构合并,成立统一的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考虑到证券行业涉及面广,既包括证券公司,也包括上市公司,因此,保留证券监管委员会。

要想从根本上解决我国金融市场存在的问题,必须在国家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统筹基础之上加快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步伐。是否有必要把国家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作为监管机构而不是一个纯粹的决策咨询机构,这是金融立法需要认真考虑的问题。

笔者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考虑专门制定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法。立法机关可以借鉴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法的立法经验,总结中国商业银行、商业保险、信托、证券、基金管理的经验,将我国现有信托、银行、保险、证券管理机构的职责直接转移给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由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专门设立信息统计机构,将我国银行、保险、信托、证券行业所有信息整合起来,建立世界上规模最大的数据库,利用区块链系统,加强我国金融市场监管力度。

其次,金融市场经营最大宗商品是货币,而货币涉及一个国家的金融主权,涉及国家的经济安全和人民切身利益。因此,金融市场监管必须加强对货币的监管。货币监管既要考虑到货币价值的稳定性,防止通货膨胀损害人民的切身利益,同时又要确保货币供应充足,满足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

数字经济时代,货币一定会进化为数字货币。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考虑加快我国数字货币研发工作,并且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中国人民银行法或者货币法中增加有关数字货币的相关条款,从而为我国数字货币的发行和流通打下坚实的法律基础。

第三,中国经济从本质上来说仍然是储蓄经济。虽然中国一些金融专家反复强调,应当充分发挥居民存款的作用,尽可能地让居民存款变成投资。但是,正如人们所看到的那样,在中国这样一个人口大国,绝大多数居民缺乏最基本的金融常识,因此,将他们储蓄存款变为股票市场投资客观上会放大中国的金融风险。

坚持储蓄经济发展模式不动摇,坚持保护居民存款不动摇,应当成为我国金融立法的基本原则。

第四,建立在储蓄经济基础之上的金融法律体系具有独特性。居民将自己存款存入银行,银行必须担负起特殊的责任。然而现实生活中,金融监管机构制定的一系列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正好相反。当居民存款被冒领,切身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时候,金融机构不是主动承担责任,而是推卸自己的责任。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储蓄合同案例来看,各级地方法院在处理有关储蓄存款纠纷案件的时候,使用不同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案件处理结果不尽相同。

保护居民存款不能停留在口头上而应该落实到行动上。金融监管机构必须切实担负起自己的责任,一方面为保护居民的存款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依靠科技创新提高金融的安全性,另一方面,如果出现储蓄合同纠纷,那么,金融机构应当主动承担责任,而不是让储户通过诉讼方式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

笔者曾经多次指出,在区块链思维方式下,解决这个问题并不困难。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技术部门应当认真考虑,如何依靠科技创新,确保储户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五,金融监管水平高低关键在金融人才。我国在金融专业人才培养方面积极探索,依托现有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培养了大批优秀金融专业人才。与此同时,中国从国外引进一大批优秀金融人才,他们成为我国金融市场监管和经营主力军。但必须指出的是,我国金融人才培养方式仍有待进一步改善。

中国金融立法应当增加有关金融教育或者金融培训的内容。这样做一方面可以提高我国居民金融素质,另一方面也可以为中国金融市场迎接激烈市场竞争储备优秀的人才。

(作者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