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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行老人被行李箱绊倒身亡 家属向箱主索赔被驳回
秩序是自然的法。现代社会,人们遵守着法律、道德、规则和习惯等组成的“契约”,而社会也是通过无数个体遵守社会秩序而维持有序运转。当我们在社会交往中与他人发生“摩擦”――出现权利受损或侵犯他人权益的情况时,责任又应该如何划分呢?2020年9月29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一老人被行李箱绊倒去世,家属向行李箱的主人索赔62万余元,法院最终判决驳回老人家属的诉讼请求。
2019年3月8日,因王老太太欲乘坐列车前往河北石家庄,其子送王老太太到北京西站进站候车。当天12时22分23秒,王老太太在前、其子跟随在后,二人走到北京西站北广场二楼进站口西侧人工检票口时,刘某手拉行李箱经过安检后亦欲前往西侧人工检票口进站。12时22分27秒,王老太太转身,逆行而出,欲追随其子离开西侧人工检票口,王老太太步行5步后即12时22分30秒碰到刘某的行李箱,随即摔倒。王老太太摔倒休息两分钟后,由其子及北京西站工作人员扶走离开现场,刘某亦离开。后王老太太自行乘坐火车前往石家庄。在火车上,王老太太出现头痛、头晕等严重不适,到达石家庄火车站后,出现意识不清的症状,被乘警和乘务员用轮椅推下火车。王老太太的家属在接站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石家庄市急救中心到火车站接诊,并将王老太太送至医院救治。2019年3月24日,王老太太死亡,死亡原因为脑硬膜下出血,呼吸衰竭。王老太太住院期间,其子共支付医疗费共计69.9万元。王老太太去世后,2019年11月,其子认为刘某侵犯了王老太太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对王老太太摔倒存在过错,故将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62万余元的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争议焦点为刘某是否因过错导致王老太太摔倒,刘某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的成立需以刘某具有过错作为前提。过错的基本形态可分为故意和过失。本案中,事发地点为北京西站,系公众乘坐火车的铁路枢纽。王老太太摔倒的地点为火车站的进站检票口旁,正常通过检票口后应该前去乘坐火车,鲜有人从进站检票口逆行而出。而王老太太及其子从进站检票口逆行返回,应在行进中尽更高的注意义务。王老太太之子在进站检票口转身后躲避了刘某及刘某手拉的行李箱,自己尽到了相应的注意义务。而王老太太转身逆行而出时未谨慎观察周边环境,其转身行走5步后碰到刘某的行李箱,说明刘某与王老太太间留有一定的安全距离,而王老太太逆行而出更应避让顺行的旅客并观察周边情况。因其缺乏注意义务,导致碰到刘某的行李箱时未及时停下脚步摔倒,其本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过错。王老太太之子作为陪同王老太太前往火车站的家属,对其母亦有照看义务。而刘某作为正常顺行进入检票口的旅客,其手拉的行李箱并非超大超重,行李箱亦全程未离开其控制,一直在其身边合理范围内,王老太太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若尽合理的注意义务,谨慎慢行,完全可避免碰到刘某的行李箱。此外,从王老太太转身到碰到刘某的行李箱,时间仅不足4秒,刘某作为正常进入检票口的旅客,无法预见王老太太会在何时转身逆行,亦无法在王老太太突然转身的几秒钟内作出可能发生意外情况的判断,此时的行走安全注意义务应由突然转身逆行的王老太太负责,不应强加在正常行进的刘某身上。
综上,法院认为,刘某对王老太太的摔倒不存在主观故意,亦不存在过失,不应承担因过错导致的侵权责任,遂一审判决驳回王老太太之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即将于2021年1月1日实施。民法典在第一条阐释的立法目的中,“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赫然在列。对核心价值观的弘扬强调了中国特色,宣示着我国民法典的人民属性。在民法典的编纂过程中,立法机关采用了侵权责任独立成编的思路,彰显权利保护的重要性。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延续了侵权责任法的成熟经验。其中,过错责任原则依旧是侵权责任中最基本、最主要的归责原则。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呼唤的是国家层面的“文明”、社会层面的“自由”和个人层面的“友善”。
法律应是公序良俗的“兜底条款”,这是一种基于维护公序良俗、倡导法治精神,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治政策判断而得出的结论。
过错责任原则确立的意义:
第一,在道德观念上,确认个人就自己的过错行为所导致的损害,应负赔偿责任,这是正义的要求;反之,如果行为非出于过失,行为人已尽注意之能事,在道德上无可非难,不应负侵权责任。本案即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场合,那么,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是必备要件之一,刘某在西客站进站口携带行李箱顺行,其主观不存在过错,行为不存在过失,也已尽其注意,在道德上就不应受指责,亦不应对损害负侵权责任。
第二,在社会价值上,任何法律必须调和“个人自由”与“社会安全”两个基本价值。本案发生在人员密集的公共交通枢纽场所,个人的行进自由与公共场所的安全需要衡平,过错责任则是最能达成此项任务的原则。如果人人均尽其注意义务,一般损害亦可避免,社会安全亦足以维护,个人自由也不受束缚。反之,如果将高度的注意义务强加于正常行进的人员,则束缚了正常的个人自由,反而会减弱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导致在公共场所正常行走时人人自危的社会恶果。
本案中,王老太太摔倒起身后自行乘火车前往石家庄,后出现昏迷至最后死亡,的确令人惋惜。但该悲剧结果的发生不应是刘某承担过错侵权责任的理由或前提。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行走时,尤其如本案中逆行的王老太太,应尽到更高的合理注意义务躲避正常进站的人群,避免可能发生的风险与损害,而非将高度的注意义务强加于正常行进的旅客。同时,陪同老年人进入公共场所的成年家属,应给予老年人审慎有效的看护和关注,及时发现并规避风险,协助老年人做好个人防护,保障人身安全。
应当指出,关注、保障公共场所安全是每个完全行为能力人出入公共场所应具备的安全意识,应更多地以个人的自觉、自省,避免危险、矛盾及纠纷的发生,维护社会关系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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