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大全
证据新规条文解读-调查取证篇「惟胜会·诉讼纪」
编者按:2019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 证据新规),并将于2020年5月1日施行。本次修改可圈可点,值得学习、更新的知识非常多,惟胜道将陆续推出新规解读,与各方一起探讨研读。
本篇是证据新规系列解读之七-调查取证篇,一共涉及5个条文,即第二十条至二十四条,新规首先是调整了申请调查取证的期限并规定需要提供明确线索;同时对新型证据的取证提出了要求;对于旧规中当事人或者代理人调查取证的范围以及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范围的规定,由于2015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四条至九十六条已进行相应的规定,新规则直接予以删除,以免重复。
证据新规第二十条(旧规修改)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书面申请。
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名称或者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以及明确的线索。
【旧规对比】
08证据规定第十八条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第十九条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
【新规解读】本条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1.将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申请调查取证的期限由“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修改为“举证期限届满前”;2.新增要求申请调查取证需要提供证据的“明确线索”;3.删除申请复议的规定。
上述修改一方面能够在期限上更好的保障当事人证据的调查申请权利,但同时删除了可以复议的程序权利;另一方面,新规要求提供明确的线索,对于如何界定明确的线索还需要在个案中进行具体适用,但可以预见的是如果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不能提供任何证据线索信息的,法院很可能会拒绝调查取证申请,或者无法进行取证。
因此,代理律师一方面需要充分运用新规给出的更长申请期限,一旦发现有利的证据但又无法获取的,及时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书面申请;同时代理律师还应在法律赋予的权限范围内积极发挥作用,查找相关线索,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夯实基础。
证据新规第二十一条(与08证据规定一致)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书证,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经核对无误的副本或者复制件。是副本或者复制件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来源和取证情况。
【新规解读】本条虽未进行修改,但如果律师作为代理人在参与相关案件中涉及到需要申请法院调查收集书证的,仍应通过自身的代理工作协助法官按照规定进行取证,避免收集的证据存在瑕疵影响案件的认定。
证据新规第二十二条(旧规修改)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物证应当是原物。被调查人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品或者影像资料。提供复制品或者影像资料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取证情况。
【旧规对比】
08证据规定第二十一条 调查人员调查收集的物证应当是原物。被调查人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品或者照片。提供复制品或者照片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取证情况。
【新规解读】本条涉及的是物证的取证,在物证原物提供确有困难时,旧规规定是“可以提供复制品或者照片”;新规修改为“可以提供复制品或者影像资料”,该文字的调整扩大了调查取证的证据形式,可以更好的适应特殊形式证据及新型证据。
证据新规第二十三条(旧规修改)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原始载体。
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
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适用前款规定。
【旧规对比】
08证据规定第二十二条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
【新规解读】本条的修改包括两个方面:1.增加电子数据的调查取证,这是与证据类型新增电子数据相匹配的调查取证规定;2.增加关于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保全的规定。上述两点的增加一方面是新型证据出现的要求,同时也对法官审理案件、律师代理案件提出了新的要求;鉴于此,律师遇到新型证据的相关案件时,应当积极学习相关知识,通过代理工作协助法官完成相关证据的取证或者保全工作。
证据新规第二十四条(新增条文)人民法院调查收集可能需要鉴定的证据,应当遵守相关技术规范,确保证据不被污染。
【新规解读】本条对专业性很强证据的取证进行了规范要求:如果法院收集的证据需要进行鉴定的,应当遵循相应的技术规范进行取证,避免证据被污染。该规定的背景是法院受理的某些案件专业性越来越强,涉及的证据即便取证了可能也无法直接使用,还需要专业的人员和技术进行鉴定。
- 实名认证最新2024身份证号码
-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必须经被保
- 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
- 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
- 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
- 话费违约金不交会怎样处理
- 有人告我商标侵权怎么办但好多人都
- 我国食品安全问题有哪些,具体谈谈
- 轻伤害和解赔偿多少钱
- 关于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
- 行人全责事故怎么处理
- 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
- 盗窃是否会转换抢劫
- 关于加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意
- 国家体育总局青少司关于召开青少年
- 交通事故连带责任是什么?
- 律师费太贵?2023律师收费标准正式公
- 特大网络赌案宣判,赌博案宣判
- 小说侵权赔偿标准
- 夫妻如何申请人才落户
- 行人因醉酒走路被车撞
- 中国保密在线原题
- 和解书和谅解书有什么区别
- 股东在公司法规定下出资需满足哪些
- 抢劫是刑事违法行为吗
- 2023交通事故责任只有强险如何赔偿
- 偷连别人家的wifi别人知道吗
- 10月大假期即将来到,万一加班,我们该
- 赌博使诈引发暴力索债 行为人的构
- 合同成立应符合的前提包括哪些
- 行政拘留时间如何规定出来
-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 张兴华与王红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
- 街道办事处具有行政诉讼主体资格
- 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和管理机制政
- 故意伤害罪轻伤算吗
- 内蒙古一初中生疯狂抢劫12人获刑七
- 关于侵害财产所有权的投诉方法是怎
- 交通事故误工期的规定有哪些
- 风险代理律师收费标准及注意事项是
- 法人取保候审会留案底吗,取保候审
- 合同有漏洞可以申请合同无效吗,有什
- 夫妻偿还借款案的问题
- 买卖合同纠纷管辖问题需要注意哪些
- 必须拘留后才可以判拒执罪吗?(拒绝
-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履行合同导致
- 颠覆国家政权罪
- 复杂的犯罪构成
- 护照期限一般是多久 办护照签证多
- 刑法第236条内容是什么内容
- 土地性质为出让的房子就是商品房了
- 张明楷,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认
- 彭海涛律师:工伤后合同到期不续签,有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时效从什么时候计
- 侵犯专利权的法律责任、侵权后果有
- 烟台一67岁老人因车祸受伤主张误工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
- 【刑事实务】轻微暴力致人死亡案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
- 认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案件证据
- 刑法301条款到底是什么
- 如何请拆迁律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 交通事故鉴定医疗终结时间期限是多
- 仲裁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的法律效力
- 广州积分入学明细没有社保可以申请
- 约定抵销与法定抵销的区别有哪些规
- 口头买卖合同的代理词怎么写
- 社保明细查询,12333可以查询吗
- 法律规定成立投资公司有何条件
- 车祸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
- 办理交通事故人身伤残评定有什么程
- 交通肇事罪侵犯第三人权益如何赔偿
- 出了交通事故对方总拖着应该怎样处
- 交通肇事罪批捕多久(交通肇事罪的判
- 电动车闯红灯发生车祸责任如何认定
- 喝酒后开车出车祸怎么判(喝酒后开
- 开车撞死了人法院会怎么判(开车撞
- 轻微交通事故逃逸又回来了怎么处理
- 老师诱奸女童未遂判多少年(诱奸未满
- 开车撞死人赔多少钱(开车撞死人逃逸
- 交通事故全责需要赔折旧费吗( 交通
- 暂扣驾驶证最快恢复需要多久(暂扣驾
- 酒驾撞死警察怎么量刑(酒驾摩托车会
- 意外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多久出来(意外
- 没有房产证的房子离婚怎么分割(没有
- 子女对父母赡养义务的规定多少钱(赡
- 法律规定给子女的抚养费是多少(非婚
- 离婚诉讼费什么情况可以不拿(何种条
- 收养孩子必须是已婚吗(收养孩子后再
- 家庭暴力的离婚程序是怎样的(家庭
- 分居满一年可以申请离婚吗(分居满一
- 儿子不给赡养费怎么告(儿子不赡养老
- 离婚了孩子赡养老人是否有法律规定
- 二审交通事故开庭流程详细步骤(立
- 交通肇事罪怎么争取谅解书(交通肇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