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个窨井盖就要被判刑?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判”你没商量!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09-27 00:39:10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偷一个井盖儿最多价值几百元,也够上犯罪、要移送起诉并接受法院判决?”河南洛阳涧西警方近日就办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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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盗井盖现场

原来4月24日,群众报警称:在洛阳市涧西区中州西路与武汉路交叉口的涧西1号南街坊8号楼北侧某旅游公司门口广场上的一个正方形钢板窨井盖不见了。

接报后,河南省洛阳市公安局涧西分局巡特警大队巡逻民警秦豪等人立即出警。民警到达现场经查看,原来被盗的是一块覆盖在消防蓄水池井口上的厚钢板。民警低头一看,好家伙,这水池可够深的!而水池井口周围是个停车场和广场,附近停放着大量车辆,平日人流量也比较大,这要是天黑看不清,一脚踩空跌下去,可是十分危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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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立即采取防范措施,拿来几个锥筒摆放在井口周围,锥筒贴上“此处危险,严禁靠近”的警示语,并拉上警戒带,防止发生意外,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后经测量,用于覆盖消防蓄水池井口的钢板,规格约为1.3m*1.3m*0.005m的正方体。钢板所覆盖的消防蓄水池井口的口径为0.63m*0.63m,水池深4.3m,其中地平面至水池内水面高度为1.8m,水面至水池底部高度(即水深)为2.5m。如此深的水池井口,如果没有井盖覆盖,安全隐患极大。一旦有人不慎跌入,轻则受伤,重则被池水溺死要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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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经调取现场周边附近监控视频,发现当日凌晨有一头戴鸭舌帽、手推一辆老人式简易三轮车的可疑男子经过了现场。”涧西分局巡特警大队办案队民警皇甫雨润说,根据嫌疑男子的体貌特征、衣着打扮和“推三轮车”等条件,民警一边请求涧西监控中心协助查控,同时进行蹲点守候,以期抓获嫌疑人。

果不其然,4月30日凌晨3时许,接监控中心“在衡山路发现偷井盖嫌疑男子”的通知后,涧西分局巡特警大队便衣队守候民警迅速赶至芳华路与衡山路口东百余米处,将偷井盖嫌疑人李某拦截抓获,移交案件办理队处理。

经办案民警讯问,李某对将钢板井盖用三轮车偷运走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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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井盖所用的三轮车

“李某怎么也不会想到,他偷井盖钢板的行为已经涉嫌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将面临被法院判处刑罚的后果。”办案民警俞梦华介绍,李某偷走的消防蓄水池钢板井盖所处位置,既是公共停车场,又是某旅游公司门口广场和居民区,人员和车辆过往频繁,作案时间又处于深夜和凌晨光线不足期间,把井盖盗走后,给不特定的多数人都可能造成伤害,严重危及人身安全。

“因而,我们对嫌疑人李某不是以简单的普通盗窃行为以盗窃物品的价值数额给以相应处罚,而是以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依法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办案民警俞梦华特别强调。

近日,洛阳市公安局涧西分局已对犯罪嫌疑人李某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案件正在进一步诉讼程序中。

丢失井盖的水池,对社会和公民个人正常的生活、出行等都是一个不小的安全隐患。井盖不大,却关乎公共安全!

以案释法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规定:

1、盗窃、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社会机动车通行道路上的窨井盖,足以使汽车、电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

2、盗窃、破坏人员密集往来的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以及车站、码头、公园、广场、学校、商业中心、厂区、社区、院落等生产生活、人员聚集场所的窨井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3、对于盗窃、破坏以上两种情形以外其他场所的窨井盖的行为,明知会造成人员伤亡后果而实施盗窃、破坏行为,致人受伤或死亡的,依法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洛阳头条# #洛阳城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