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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通速递猥亵女客户 强制猥亵女性要怎么处罚?
5月19日晚间,有网友爆料称自己在使用圆通快递邮寄衣物时,遭到圆通快递员的强抱强摸,圆通快递员还试图将自己推到床上。事后,圆通快递员解释说是女网友穿的太暴露,并威胁女网友停止投诉,否则将女网友的衣物扔进垃圾场。
该名网友称,自己打包快递的衣服一共34斤左右,因此叫了寄件员上门取件,然而上门后就被快递员强抱强摸猥亵、还把人往床上推,受到惊吓后,该网友下意识跑出门外,并联系客服进行投诉,说了一半电话随即被挂断。
事情并未就此而结束,据网友的说法,在事态引发更多人注意后,快递员向其发送垃圾信息,并威胁称,如果不停手“你的东西不会送的”,后又继续发消息写道,“你的东西明天会在垃圾站”。
据了解,目前,该网友已经向派出所报案,快递的东西已被取回。微博发出后,事态引发了广泛热议,但据网友19日晚间透露,注意到事态严重性后,圆通却电话联系她删除微博,只是表示“事情一定会处理”。
随后1个多小时,圆通速递官方微博发布《关于广东客户疑似遭遇圆通网点业务员猥亵一事的初步声明》称,高度重视网友微博分享的遭遇,已于第一时间和该名客户取得联系并表达关怀和致歉,“同时,鉴于警方已介入调查,圆通总部已督促涉事网点配合警方对事实展开调查,目前尚待警方调查结果。”圆通方面声明称,对客户安全造成隐患以及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都将采取零容忍态度,公司将根据警方调查结果,及时通报事件的后续进展,如事件属实,将进行严肃处理。
强制猥亵罪要怎么认定?1、与一般猥亵的界限
首先,要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行为与非强制性猥亵、侮辱妇女行为区分开来,本法只惩罚以强制方法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对于非强制性的猥亵、侮辱妇女行为不能视作犯罪。其次,并非任何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都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本条对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构成虽然未规定“情节严重”之要件,但不能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行为亦视作为犯罪。
2、“无法抗拒”的状态定性
强制猥亵妇女一般都是利用暴力手段使妇女不能抗拒,或者对妇女采取胁迫,即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抗拒的手段来实施的。那么,利用妇女患重病、醉酒、熟睡、昏迷等状态而实施的猥亵行为,能否认定为强制猥亵妇女罪呢?我们认为,这种猥亵妇女行为在本质上是违背妇女意志的,其猥亵手段可视为“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手段”,因此,应认定为强制猥亵妇女罪。
3、职权、教养、从属关系犯罪
正确认定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实施的强制猥亵妇女罪,关键是查明行为人是否利用了特定的关系对妇女进行胁迫。这一点,与在强奸罪认定中区分利用特定关系强奸与双方基于互相利用而通奸的界限是一样的。在强制猥亵罪的认定中,不能把有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和利用职权猥亵妇女的行为都视为强制猥亵。行为人利用职权引诱女方,女方基于互相利用而容忍行为人对其猥亵的,不能认定为强制猥亵妇女罪。
4、与侮辱罪的界限
以妇女为侮辱对象的行为与侮辱妇女罪很相似,两者都可以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区别在于:
(1)对象情况不同。侮辱妇女罪,一般是以不特定的妇女为对象;而侮辱罪中侮辱妇女的行为,是针对特定的对象实施的;
(2)目的动机不同,侮辱妇女罪对妇女进行的侮辱行为,一般是出于闹事取乐,寻求精神刺激;而侮辱罪中对妇女进行的侮辱,一般是出于个人恩怨、嫉妒或报复,目的是贬损特定妇女的人格和名誉。
强制猥亵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猥亵罪只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或者儿童的意志,强制猥亵或侮辱妇女或者儿童,并且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强制猥亵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身体自由权和隐私权、名誉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妇女的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
根据刑法第237第3款的规定,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儿童的。由于儿童对性的辨别能力很差,法律并不要求行为人实施暴力、胁廹或者其他方法。不论儿童是否同意,也不论儿童是否进行了反抗,只要对儿童实施了猥亵的行为,就构成本罪,就应当立案侦查。
强制猥亵罪要如何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刑法第237条第1款,第2款),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
(1)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3)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根据2015年11月1日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规定,猥亵罪的对象从"妇女"扩大到"他人",男人的性自由也将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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