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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科普】定金可以退吗?不退违法吗?
一、引言
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我们看中了一件商品或者一套房子,但是又没有足够的钱或者时间马上买下,于是我们就给卖家支付一定数额的钱,作为预订的保证,这种钱就叫做定金。
那么,付了定金之后,我们就必须要买吗?如果我们后悔了,或者卖家不愿意卖了,定金能不能退呢?这些问题涉及到定金合同的法律规定和效力,下面我们就通过一个案例来具体分析一下。
二、案例张先生想买一辆二手车,他在网上看到李先生发布的一辆奥迪A6的出售信息,价格为20万元。张先生对这辆车很感兴趣,于是联系了李先生,约好在某日某地看车。
张先生看了车后觉得不错,但是他还想再比较一下其他的车型和价格,所以他给李先生支付了1万元作为定金,并签订了一份简单的协议,约定如果张先生在一个月内不买这辆车,定金就不退;如果李先生在一个月内卖给别人了,就要双倍退还定金。
后来张先生又看中了另外一辆更便宜更适合自己的车,于是他打电话给李先生说自己不想买这辆奥迪A6了,并要求退还定金。李先生拒绝了张先生的要求,并说按照协议,张先生不买车就没有权利要求退还定金。
张先生觉得不服气,认为自己只是看看车,并没有确定要买,而且他也没有损害李先生的利益,所以他有权利改变主意,并且应该拿回自己的钱。于是他将李先生告上了法院。
三、法律分析首先,我们要明确什么是定金。根据《民法典》第586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也就是说,定金是合同当事人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而交付的一种担保金。
如果交付了定金的一方违约不履行合同,那么他就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如果收受了定金的一方违约不履行合同,那么他就要双倍返还定金。这就是《民法典》第587条规定的“定金罚则”。
其次,我们要区分定金和订金。订金是指当事人为了预订商品或服务而交付的预付款,并没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效力。如果交付了订金的一方不想买了或者收受了订金的一方不想卖了,那么只需要退还或者收回订金即可,并没有双倍返还或者不予返还的规则。
那么,在本案中,张先生给李先生支付的1万元是定金还是订金呢?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内容和实际行为来看,张先生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李先生在一个月内不会把车卖给别人,而李先生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张先生在一个月内会买下这辆车,双方都是以债权的担保为目的而交付和收受这笔钱的,所以这笔钱应该认定为定金,而不是订金。
既然是定金,那么就应该适用定金罚则,也就是说,如果张先生不买这辆车,他就没有权利要求退还定金;如果李先生把车卖给别人了,他就要双倍退还定金。
张先生可能会觉得这样很不公平,他只是看看车,并没有确定要买,而且他也没有损害李先生的利益,为什么他就要承担这么大的损失呢?其实,这是因为张先生没有正确理解定金的含义和效力。
定金并不是一种单纯的预订行为,而是一种有约束力的担保行为。当张先生交付了定金后,他就已经表明了自己要买这辆车的意思,并且承诺了如果不买就放弃定金的责任。
李先生收受了定金后,他就已经表明了自己要卖这辆车的意思,并且承诺了如果不卖就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双方都已经达成了一致的合意,并且形成了一份有效的定金合同。所以,张先生不能随意改变主意,并且要承担违约的后果。
四、法律拓展关于定金合同,我们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定金合同必须是书面形式的。如果只是口头约定交付或者收受定金,那么就不能产生定金合同的效力。所以,在交付或者收受定金时,一定要签订书面协议,并且注明“定金”字样或者约定定金罚则。
定金合同必须是实践合同。也就是说,只有当交付或者收受方实际收到了定金时,才能认为定金合同成立。如果只是承诺要交付或者收受定金,但是没有实际履行,那么就不能产生定金合同的效力。
定金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如果交付或者收受定金的目的是为了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公序良俗的行为,比如赌博、贩毒、卖淫等,那么这种定金合同就是无效的,并且不能请求返还或者双倍返还。
定金合同必须与主合同相一致。如果交付或者收受定金的目的是为了履行某个主合同,比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那么这个主合同必须是有效的,并且与定金合同中约定的标的、数量、价格等内容相一致。如果主合同无效或者与定金合同不一致,那么就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五、总结通过本文,我们可以了解到以下几点:
定金是一种担保合同履行的钱款,具有特殊的法律效力和规则。
定金合同与主合同是一体的,如果主合同履行了,那么定金就应该抵作价款或者退还;如果主合同不能履行了,那么就应该适用定金罚则。
定金与订金是不同的,定金具有担保效力,订金只具有预订效力。在交付或者收受钱款时,要注意区分两者的性质和后果。
定金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否则就是无效的。在交付或者收受定金时,要注意避免涉及违法或者不道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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