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申请宣告李某失踪案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09-26 22:14:40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赵某某申请宣告李某失踪案

赵某某申请宣告李某失踪案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綦法民特字第00005号

  申请人赵某某。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重庆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李某。

  申请人赵某某申请宣告李某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赵某某称,申请人与李某系母女关系。李某2009年元旦后外出至今已三年时间,与申请人失去联系。李某的父亲即申请人的前夫李某某2011年9月10日病故,李某某生病直至病故期间,方寻找李某,但一直联系不上,直到2012年春节期间仍杳无音信。李某下落不明三年时间,特向法院申请宣告李某失踪。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李某的户籍所在地为重庆市綦江区东城派出所新街子11-111号。经李某及赵某某户籍所在地的綦江区文龙街道新街子社区及东城派出所证实,申请人赵某某系李某的母亲,2009年1月李某离家外出后至今下落不明。李某的父亲李某某2010年7月生病后,赵某某四处寻找李某并向李某的朋友询问,均未获知其下落。2011年9月,李某某病故,李某仍无音讯。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2年3月13日在报刊上发出寻找李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三个月,现已届满,李某仍下落不明。

  上述事实,有赵某某及李某的户籍信息、綦江区文龙街道新街子社区及东城派出所的证明、李某某的死亡注销户口证明、李某某生前所在工作单位的证明、申请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及本院签发的公告等证据证明,经本院审查属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李某于2009年1月离家后下落不明已达3年之久,经申请人赵某某方查找,直至本院在报刊公告寻找,李某仍下落不明,应依法推定其失踪。李某之母赵某某系利害关系人,其申请宣告李某失踪,符合法律规定的宣告失踪条件,应予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李某为失踪人;

  指定赵某某为失踪人李某的财产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审判员  文 莲

  二○一二年 六 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谯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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