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某与罗某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09-26 22:13:47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曾某某与罗某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曾某某与罗某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永中法民一终字第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曾某某。

  委托代理人易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某某。

  上诉人曾某某与被上诉人罗某某因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11)永冷民初字第3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刘久平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魏蓉、代理审判员李秋云参加,于2012年5月7日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曾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易某、被上诉人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漏列某某为本案的被告,程序违法;另对被上诉人罗某某的经济损失计算有误,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11)永冷民初字第36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刘 久 平

  审 判 员 魏  蓉

  代理审判员 李 秋 云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蒋  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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