雍某某抢劫罪二审刑事案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09-26 22:10:40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案情介绍

雍某某抢劫罪二审刑事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雍某某,男,无业。2014年2月6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经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决定监视居住,同年9月17日经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安徽省肥东县看守所。

案情分析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雍某某犯抢劫罪一案,于2014年9月17日作出(2014)庐刑初字第00345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雍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雍某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雍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判决结果

合肥律师张律师获悉,原判认定上诉人雍某某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雍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系自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雍某某撤回上诉。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4)庐刑初字第0034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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