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某诉杨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案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09-26 22:01:49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黄某某诉杨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案

黄某某诉杨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案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靖民一初字第237号

  原告黄某某。

  被告杨某某。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杨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蒋秀贵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赵延云、人民陪审员杨理宽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杨依睿担任法庭记录,于2012年6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某某诉称,2011年5月中旬,原告通过报纸了解到亚龙无抵押贷款,提供无担保贷款事宜,后经协商原告贷款200000元,但需原告支付贷款费用30000元,后亚龙无抵押贷款提供帐号,2011年5月19日原告按帐号转帐,但原告误将钱打入了被告的帐户(帐号6227002590520234742),被告构成不当得利,故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返还30000元不当得利给原告;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提交如下证据: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的基本情况。

  2、银行卡客户查询单1份,证明原告2011年5月12日开通银行卡,2011年5月18日分三笔存入卡内30 000元。

  3、个人活期一本通帐户明细,证明原告于2011年5月19日汇入被告帐户30000元,被告帐户号码为6227002590520234742。

  被告杨某某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

  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经开庭审理,合议庭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1、2、3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可作为定案依据。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

  2011年5月19日原告黄某某因贷款需付30000元给亚龙公司,在银行转帐时,原告黄某某从自己3763839980130162738帐号(卡号6227003763830059203)中误将30000元转入6227002590520234742被告杨某某的帐户。此前,原、被告无任何经济往来。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通过亚龙公司在办理无抵押贷款业务时,原告按双方约定需向亚龙公司转帐支付贷款费用,而原告在银行办理转帐时打错帐号,误将贷款费用转入与亚龙公司毫无关系的被告杨某某帐户上,被告占用原告贷款费用没有合法根据,应属不当利益,理应返还原告,故原告黄某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返还30 000元给原告黄某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杨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蒋 秀 贵

  审 判 员 赵 延 云

  人民陪审员 杨 理 宽

  二0一二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杨 依 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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