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案的问题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09-26 22:00:01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案情介绍

承揽合同纠纷案的问题

2006年8月10日,新xx公司与艾xx公司签订《北京博达新xx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发布合同》,约定由新xx公司为艾xx公司在杂志《瑞丽服饰美容》2006年10月、11月、12月、2007年1月至7月刊上发布艾xx品牌产品相关广告。合同签订后,新xx公司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广告发布义务,而根据约定的合同义务,艾xx公司应当向新xx公司支付广告发布费共计人民币708400元。然而,时至今日艾xx公司仍未向新xx公司支付2007年1月刊的广告发布费用人民币70840元,为此新xx公司蒙受巨大经济损失。新xx公司认为,上述艾xx公司的违约事实明显,依照双方约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此新xx公司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艾xx公司立即向新xx公司支付广告发布费用人民币70840元;2、判令艾xx公司向新xx公司支付违约金(自2007年1月16日暂计至2008年8月31日,为人民币41512.24元);3、判令艾xx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案情分析

判决结果

原告不符合起诉的要件规定,无法证明被告艾xx公司合法存在,应驳回原告新xx公司的起诉。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108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140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三)驳回起诉;

……

第235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

第241条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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