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订后能因当事人可以拒付款吗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09-26 21:59:38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案情介绍]

2003年3月1日,中原公司委托蒋xx处理中原公司在北京市的一切业务事宜。2006年3月1日,蒋xx又委托王xx为中原公司北京xx商品交易批发市场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同年4月4日或5日,王xx代表中原公司与金xx公司签订了一份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金xx公司为中原公司供应密目网1600张,单价38元,安全网200张,单价120元,总价款共计9.2万元;货齐后中原公司付金xx公司总货款的50%,余款封顶付清;交付标的物的地点为施工现场。合同签订后,金xx公司于2006年4月5日向中原公司供应了1150张密目网、于2006年4月13日供应了700张密目网,货款共计70300元。2007年4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在办理王xx申请执行金xx公司一案过程中,金xx公司曾请求该院将上述货款作为债权进行追索,以偿还该案欠款。但该案承办人通过金xx公司提供的电话与蒋xx文联系后,蒋xx答复此笔欠款存在,但有纠纷,故不同意给付。该款中原公司至今未向金xx公司支付。

合同签订后能因当事人可以拒付款吗

[案情结果]

蒋xx作为中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处理相关事务过程中,又委托了王xx,因此王xx与金xx公司订立合同的行为,应当是代表中原公司的职务行为。中原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中原公司承建的北京xx商品交易批发市场工程已停工,应当视为双方所约定的付款条件已经成就,故金xx公司要求中原公司按照其实际供货数量给付货款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应予以支持。

[相关法规]

买卖合同是指一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需要遵守自己的义务,从而促使对方权利的实现。任何一方的违约都会导致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买卖合同的实质是以等价有偿方式转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出卖人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方,买方向出卖人支付价款。这是买卖合同的基本特征,使其与赠与合同相区别。可以说,这是本案出现争议的地方,上诉人认为签订合同的本方当事人不能代表本单位的意识,但是实际上本方又依据合同接受了对方当事人提供的合同货款,所以实际是享受了合同权利,那么自然是需要履行合同义务的,所以需要支付合同的价款。

以上就是关于案例《合同签订后能因当事人可以拒付款吗》全部案情内容,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处理。了解更多法律案例内容,请关注法务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