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非法同居关系财产如何分割?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09-26 21:56:46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案情介绍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财产如何分割?

阿林今年25岁,目前住在白沙七坊镇。2006年初,阿林一家从海南回河北老家探亲,认识了比他大3岁的阿梅。春节后阿梅跟随男友阿林来到七坊镇,一起住在阿林家在七坊镇所开的一家珠宝行,帮忙做生意。

2007年7月25日,该珠宝行价值约11万元的黄金成品被盗,不过两人坚持经营,经过几年努力,店里生意渐渐好转。2010年,两人向家人提出准备结婚,而后阿林一家花12万元买了一套商品房作为婚房。

岂料好事多磨,2011年4月,阿梅经检查患有宫外孕,后经治疗痊愈。可在阿梅回河北老家治疗期间,阿林家人发现店里少了100多克黄金,怀疑是阿梅拿走了,两人发生口角,不久阿林提出了分手。阿梅最终同意分手。

分手后,阿梅找阿林分割同居期间财产——珠宝行、一套房子以及银行存款,阿林认为,珠宝行是家人投资开的,阿梅仅帮忙打理,该店不算两人共同财产。房子当初由家人出钱购买,阿林名下的账户是经营珠宝行生意的账户,和阿梅没关系,最终,双方就共同财产的认定无法达成一致。

2011年底,阿梅向白沙法院起诉,索要精神赔偿和分割和阿林同居期间创造的共同财产。

法院判决男方给付40多万。

案情分析

珠宝行和阿林名下的银行存款以及房产,是否是两人共有财产呢?

据了解,虽然该珠宝行所用铺面产权为阿林的姐夫所有,登记经营者为阿林的姐姐阿兰,但阿兰和丈夫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实际投资、经营该店金银首饰加工零售。2004年底,阿兰已到他处发展,阿林和阿梅同居后一直居住该店,阿梅提供了多达22份的珠宝销售保质单和收款收据,而阿林和阿兰没提供进销票据,最后法院认定,阿林和阿梅是该珠宝行的实际投资者和经营者,该珠宝行价值40多万元的存货是双方共同财产。

对于登记在阿林名下一套包括装修价值17万元的房产,阿梅举证自己曾投入5万元买房,法院认为是阿林和阿梅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对于阿林名下账户25万多元的存款,开户时间为2008年9月1日,正在阿梅和阿林同居期间,该账户25万多元应为两人共同所有。

2011年12月23日,白沙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阿林应给付阿梅40多万元(其中珠宝行存货价值、阿林名下个人账户存款和阿林名下一套房产的总值,阿梅可分60%,阿林还需一次性付给阿梅经济帮助2万元)。

由于不服原审判决,阿林一家共同上诉。2012年8月15日,海南省第二中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2011年底,阿梅向白沙法院起诉,索要精神赔偿和分割和阿林同居期间创造的共同财产。

法院判决男方给付40多万。

相关法规

根据最高法院“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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