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沛华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深圳市捷翔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案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09-26 21:56:40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大连沛华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深圳市捷翔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案

大连沛华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深圳市捷翔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案

  上海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沪海法海保字第97号

  申请人大连沛华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负责人PHILIP LIN,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明霞。

  被申请人深圳市捷翔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申请人大连沛华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捷翔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2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人民币2.7万元的现金担保,保证承担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一、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人大连沛华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二、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捷翔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三、申请人大连沛华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的十五日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龚学延

  二�一二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陈 菲

以上就是关于《大连沛华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深圳市捷翔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案》全部内容,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处理。了解更多法律案例,请关注法务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