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小猫线缆有限公司诉刘军红等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09-26 21:54:10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天津市小猫线缆有限公司诉刘军红等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天津市小猫线缆有限公司诉刘军红等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朝民初字第12006号

  原告天津市小猫线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卉莘,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小辉。

  委托代理人王月永,北京市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军红。

  被告北京东方盛泽四惠桥建材市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德水。

  委托代理人刘军红。

  原告天津市小猫线缆有限公司(简称小猫线缆公司)与被告刘军红、被告北京东方盛泽四惠桥建材市场有限公司(简称四惠桥建材市场)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小猫线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月永,被告刘军红,被告四惠桥建材市场的委托代理人刘军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小猫线缆公司诉称:我公司系国内最早生产线缆的大型企业,生产的产品质量上乘,在同行业具有极高知名度。我公司发现四惠桥建材市场2920号店铺业主刘军红在其经营场所内大量销售假冒我公司商标的线缆,侵犯了我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严重影响了我公司的品牌形象,给我公司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四惠桥建材市场作为市场监管者没有尽到应尽的监管职责,应当与刘军红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为此我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刘军红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我公司商标权的商品,刘军红和四惠桥建材市场连带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律师费4千元、公证费1千元。

  被告刘军红辩称:我是卖灯饰的,不是卖电缆的,涉案电缆不知道是什么时候卖的,应该是应原告的要求去拿的,公证书中的收据也不是我开具的,我不同意小猫线缆公司的起诉意见,请求法院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四惠桥建材市场辩称:我公司明确要求业主不准卖假货,且收取了押金,作为市场监管者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请求法院驳回小猫线缆公司对我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小猫及图”商标于1983年11月由天津市电缆总厂注册,注册号为第200902号,核定使用的商品种类是第9类的“电缆、电线”。此后该商标的注册人变为天津天缆集团有限公司,经续展后商标注册有效期延续至2013年11月14日。2011年5月6日,该商标经核准转让给天津市天缆小猫电缆有限公司。同日,天津市天缆小猫电缆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授权小猫线缆公司在第9类电线、电缆上使用“小猫及图”商标,使用期限自2011年5月6日起至2011年6月1日止,同时授权小猫线缆公司有权以自己名义对侵犯“小猫及图”商标的行为提起诉讼并获得赔偿。2011年6月1日,天津市天缆小猫电缆有限公司再次出具授权书,将授权期限延长至2012年6月1日。

  2011年6月23日,小猫线缆公司代理人在朝阳区四惠桥建材市场2920号店铺以270元的价格购买了带有“小猫及图”标识的型号为ZD-BV、规格为2.5mm、工厂编号为A014164、长度为95米的电缆2盘,取得了一张名片,名片标注“飞利浦照明正泰经销部,刘军红经理,地址:北京市东郊四惠桥建材批发市场灯饰区2920号”,同时还取得盖有“北京冠锦华商贸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的收据一张。北京市国立公证处对上述购买过程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经小猫线缆公司鉴定,该线缆系假冒其注册商标的侵权产品。

  经对比,公证购买的电缆在公司名称、地址、防伪标识、文字说明部分均与小猫线缆公司的正品线缆存在差异。

  诉讼中,刘军红表示公证书封存的收据不是其开具的,并提交了一份盖有“北京东方盛泽四惠桥建材市场有限公司销售专用章”的收据,称其开具的收据都是此种样式。

  另查一,小猫线缆公司为证明其知名度提交了若干经公证的荣誉证书。

  另查二,小猫线缆公司为本案诉讼支出了公证费1000元、律师费4000元。

  上述事实,有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变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授权书、公证书及封存的侵权电缆、补正证明、收据、公证费发票、律师费发票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依据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变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授权书,小猫线缆公司享有对“小猫及图”注册商标的使用权,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小猫及图”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依据公证书及补正证明记载,小猫线缆公司在刘军红处购买涉案被控侵权商品时,取得了刘军红提供的销售收据和名片,因此涉案被控侵权商品销售行为的责任由刘军红承担。尽管刘军红抗辩称公证书后附的收据不是其开具的,并提交了其他样式的收据,但这并不构成对公证书证明效力的削弱,无法证明刘军红除了能开具其主张样式的收据外不会开具其他样式的收据。刘军红销售的被控侵权商品与小猫电缆公司的线缆存在显著差异,应为侵犯他人商标权的商品,而刘军红没有证据证明其销售的侵权商品系合法取得,因此,刘军红的涉案销售行为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侵权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及合理支出的责任。

  小猫线缆公司主张的5万元经济损失,依据不充分,本院不予全额支持。本院将综合考虑刘军红的侵权过错、侵权程度、涉案侵权产品的价值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额。小猫线缆公司为制止侵权支出的费用,合理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

  四惠桥建材市场作为市场监管者已经尽到了合理监管义务,没有证据表明四惠桥建材市场对刘军红销售侵权产品具有主观过错,不应当对刘军红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承担责任。小猫线缆公司对四惠桥建材市场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军红立即停止销售涉案带有“小猫及图”商标标识的“小猫牌”电缆;

  二、被告刘军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天津市小猫线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五千元;

  三、被告刘军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天津市小猫线缆有限公司合理费用三千元;

  四、驳回原告天津市小猫线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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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被告刘军红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5元,由原告天津市小猫线缆有限公司负担300元(已交纳),由被告刘军红负担87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普 翔

  审 判 员     陈 闯

  助理审判员     赵 刚

  二O一二 年 六 月 二十日

  书 记 员     彭新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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