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西缇运输有限公司与建德市大同镇佳佳箱包厂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上诉案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09-26 21:52:11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亿西缇运输有限公司与建德市大同镇佳佳箱包厂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上诉案

亿西缇运输有限公司与建德市大同镇佳佳箱包厂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上诉案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沪高民四(海)终字第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亿西缇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莫耀驹,该公司董事及法律主管。

  委托代理人周永琪,上海市凯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立政,上海市凯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建德市大同镇佳佳箱包厂。

  负责人杨传军,该厂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明举,上海虹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上诉人亿西缇运输有限公司因不服上海海事法院(2011)沪海法商初字第8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亿西缇运输有限公司以原审判决对涉案关键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为由,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亿西缇运输有限公司所有诉讼请求。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上诉人建德市大同镇佳佳箱包厂同意一次性向上诉人亿西缇运输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40,471元作为和解款项,以了结本案纠纷;

  二、双方当事人签订本民事调解书后,上诉人亿西缇运输有限公司向上海海事法院申请解除对被上诉人建德市大同镇佳佳箱包厂银行账户的查封,同时,由上海海事法院将被上诉人建德市大同镇佳佳箱包厂该银行账户内的人民币40,471元作为和解款项划至上诉人亿西缇运输有限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3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1,160.54元,共计人民币2,591.54元,由上诉人亿西缇运输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136.96元,由被上诉人建德市大同镇佳佳箱包厂负担人民币454.58元;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60元,因调解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80元,由上诉人亿西缇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四、双方当事人就与本案有关的所有纠纷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王海明

  审 判 员董 敏

  代理审判员冯广和

  二�一二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陈 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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