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交通肇事案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09-26 21:50:23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案情介绍

王某交通肇事案

公诉机关崇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2012年3月2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被崇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崇明县人民检察院以沪崇检刑诉(2012)2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崇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梁碧英、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案情分析

崇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月24日18时02分许,被告人王某骑驶无号牌且经检验安全技术状况不符合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沿崇明县某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该道路里程碑59.5公里附近,因未确保安全行驶而撞及同方向在前步行的被害人朱某某,导致朱某某跌地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崇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王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已向被害人的家属赔付人民币18万元,取得了对方的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另查,被告人王某在交通肇事后,明知他人报警等候在事故现场。后公安人员向其调查时,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袁某某的陈述,崇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及照片,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被害方出具的谅解书、崇明县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调解协议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崇明县公安局提供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资料和户籍证明,以及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在交通肇事后明知他人报警仍等候在事故现场,后公安人员向其调查时,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属自首。鉴于被告人王某具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较轻,且其系在校学生,在案发后已经赔偿了被害方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本院对其免予刑事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交通运输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以及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处罚。

相关法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以及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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