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酒店组织卖淫获刑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09-26 21:49:55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案情介绍

承包酒店组织卖淫获刑

组织卖淫犯法,人所共知,可就有这么一些人为了获取一点不义之财仍然不惜铤而走险。近日,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以组织卖淫罪,判处覃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

案情分析

1978年出生的湖南人覃某,2009年9月下旬来到射阳后,通过射阳本地人的妻子与射阳某大酒店负责人相识后,双方达成了承包该酒店客房部从事保健按摩等经营活动的意见。此后,覃某联系了同案犯乔某(已判刑),并与其合谋,组织卖淫女金某、姚某某、丁某某等人,于同年10月中旬至同年12月29日期间,在该酒店洗浴中心及客房部从事卖淫活动,并制定卖淫女上班、请假、值班等“规章制度”,同时还订立了卖淫的服务价格,约定分成比例等,对卖淫女实行管理。2009年12月29日下午,卖淫女金某、姚某某、丁某某在大酒店洗浴中心305、308、309包厢内及该酒店客房部416房间内向嫖客卖淫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覃某闻风后即潜逃。直至去年12月“追逃”时才被抓获归案。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覃某无视国家法律,组织多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依法应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鉴于覃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当庭自愿认罪,于是作出从轻处罚的上述判决。

相关法规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有下列情形之一,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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