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阳聚众斗殴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09-26 21:48:06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项阳聚众斗殴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鲁04刑更627号

  罪犯项阳,男,1989年4月17日出生于山东省邹城市,汉族,中专文化,现在山东省枣庄监狱服刑。原住山东省邹城市。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于11月2日作出()鲁0883刑初2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项阳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4月18日起至10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枣庄监狱于6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报称,罪犯项阳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表扬六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等予以佐证。

  经审理查明,罪犯项阳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并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7月至1月,被监狱表扬六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项阳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以及受到表扬奖励的审批表、认罪悔罪书等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2009年因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被判二年、因寻衅滋事罪被判一年六个月,系累犯,减刑幅度依法予以适当从严。

  本院认为,罪犯项阳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2009年因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被判二年、因寻衅滋事罪被判一年六个月,系累犯,减刑时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项阳准予减刑释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衣媛媛

  审 判 员  纪金洁

  人民陪审员  郭玉平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成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