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09-26 21:46:21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案情介绍

景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

被告人景某某。因本案于2012年4月29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辩护人朱某某,上海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景某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2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景某某及其辩护人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案情分析

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4月28日13时许,被告人景某某在本市某某路1115号经营的上海市普陀区某某电脑图文设计社内,在明知不能刻制公司印章的情况下,与顾客商谈刻制公司印章业务,并交由店内员工李某某通过电脑和刻章机刻制“上海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上海某某物流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各1枚后,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将上述2枚印章出售给他人后被民警当场人赃俱获。经鉴定,景某某通过李某某刻制的“上海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上海某某物流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的印文与提供比对的同名样本印文,均不是同一印章盖印形成。

上述事实,被告人景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杨某某、李某某、陈某某、于某某、朱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辨认照片,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档案机读材料,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赃款、赃物及现场照片,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景某某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景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对景某某免予刑事处罚的意见不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景某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4月28日起至2012年9月27日止)。

二、扣押在案的伪造的公司印章及非法所得依法没收。

相关法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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