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虚假出资被判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09-26 21:44:24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案情介绍

股东虚假出资被判

2008年12月,原告刘某与某投资有限公司产生借贷纠纷,经法院调解,公司同意向原告偿还欠款58万元。后因该公司没有按照约定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原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法院调查发现:公司股东张某甲、张某乙在登记注册所用的验资报告、银行进账单等材料均系伪造,被告张某甲认缴出资900万元,被告张某乙认缴出资100万元,实缴出资均为零。因涉嫌刑事犯罪,法院遂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并终结了此案的执行。此后,被告张某甲先后通过公安机关向原告归还了16万元,其余款项一直未还。2011年10月25日,原告刘某以张某甲、张某乙虚假出资导致公司未能清偿债务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两被告对公司未能清偿部分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分析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张某甲和张某乙虚假出资,其行为违反了公司资本维持原则,对债权人利益构成很大威胁,致使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借贷原告债务无法清偿。

判决结果

被告张某甲、张某乙作为公司股东,应分别在未出资900万元、100万元本金及利息范围内,对该公司未能向原告刘某清偿部分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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