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娩后一年 不能离婚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09-26 21:42:54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案情介绍

分娩后一年 不能离婚

原告陈某,男,生于1985年4月28日。

被告刘某,女,生于1980年3月23日。

原告陈某与被告刘某在外务工期间相识并自由恋爱,于2006年6月15日双方在四川省古蔺县某镇人民政府进行结婚登记领取了结婚证。被告刘某于2007年1月22日生育一子还未满月,原告陈某便于2007年2月8日,以原、被告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时原告未达到法定婚龄属欺骗办理结婚登记为由,诉求法院判决宣告原、被告的婚姻关系无效。

案情分析

判决结果

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存在以下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原、被告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原告未达到法定婚龄所领取的结婚证属骗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第四款规定,确认原、被告婚姻关系无效。且原告起诉时也未达到法定婚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院应当宣告原、被告的婚姻关系无效。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原、被告办理结婚登记时原告未达到法定婚龄,原告的起诉也符合法律规定,但是,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经宣告后婚姻关系才自始无效,未宣告前是有法律效力的。所以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了小孩,其生育的小孩在原告起诉时还未满月,如果法院仅机械地适用《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婚姻无效条款宣告原、被告的婚姻关系无效,这与《婚姻法》的立法宗旨是不相符合的,与当前国家倡导的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政法工作的要求也有一定的差距。所以,本案可参照《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不宜予以宣告原、被告的婚姻关系无效。

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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