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国投工业开发服份有限公司诉海口市人民政府土地纠纷一案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09-26 21:40:14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海国投工业开发服份有限公司诉海口市人民政府土地纠纷一案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国投工业开发服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秀英港澳工业区工业大厦3搂。

  法定代表人黄良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子龙,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段京海,海南海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口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海口市龙昆北路19号。

  法定代表人徐唐先,市长。

  原审被告海口市国土环境资源局,住所地海口市国贸二横路国土大厦。

  法定代表人林明勇,局长。

  原审第三人港澳国际海南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秀英港澳工业区工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小松,董事长。

  上诉人海国投工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因其诉被上诉人海口市人民政府及原审被告海口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原审第三人港澳国际海南投资有限公司撤销国有土地使用证一案,不服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年10月22日作出的(2007)海中法行初字第56号行政判决,于2007年11月9日通过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7年12月17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两个月。2008年3月12日,上诉人海国投工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申请书》,该申请书称因故撤回上诉,请予照准。经审查,该申请书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第九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长  林玉冰

代理审判员  陈建

代理审判员  王华

二00八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员  石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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