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商业部等单位关于一九八六年商业体制改革几个问题报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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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商业部等单位关于一九八六年商业体制改革几个问题报告的通知
(1986年5月30日 国发[1986]56号)
国务院同意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商业部等单位《关于一九八六年商业体制改革几个问题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的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近几年商业改革有了一定的进展。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目前商业流通体制仍然不适应有计划商品经济发展的要求,必须进行深入改革。要在对已出台的改革作好巩固、消化、补充、改善的同时,进一步解放思想,抓好商业的横向经济联合,探索新的流通渠道、新的商业形式,把改革推向前进。
商业流通体制改革涉及国民经济的许多部门,各地人民政府要做好协调工作,并纳入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统一部署。当前要特别注意把体制改革同安排好市场结合起来,促进市场繁荣稳定,为改革创造良好的经济环境。
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商业部、财政部、国务院经济技术社会发展研究中心关于一九八六年商业体制改革几个问题的报告(摘要)
一九八六年五月十三日
近几年,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在商业流通领域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取得了一定成绩。取消了农副产品统购派购和日用工业品的统购包销,大大减少了计划商品,商业批发开始打破“三固定”(固定供应区域、固定供应对象、固定倒扣作价)的做法,兴办了一批贸易中心、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小商品市场,调整了商业所有制形式,国营和集体、个体商业共同发展,国营商业的大中型企业和粮店推行了内部经营承包责任制,75%的小型企业已经放开,供销社开始恢复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和经营上的灵活性,逐步由“官办”向“民办”转变。实践证明,所有这些改革,方向是正确的,对促进生产、搞活流通、繁荣市场、保障供应都起了积极作用,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成果。但是,由于目前正处在新旧体制交替时期,市场机制不完整,宏观调节措施不配套,有些方面还没有真正放开搞活,有些方面又需要在放开搞活的基础上重新组合,因而商业流通还不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新要求,必须进一步改革。一九八六年要继续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做好巩固、消化、补充和改善工作,积极探索新的流通渠道、新的商业形式、新的管理体制和新的宏观调节措施。
一、广泛发展商业流通领域的横向经济联合
广泛发展横向经济联合,是进一步改革商业流通体制的关键,应该作为重点工作,大力推进。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根据商品流通的特点,发展以企业为基础、以城市为中心、以商品购销服务为主要内容的多种形式的横向联合,逐步形成四通八达的流通网络和全国统一的商品市场。要打破条条块块的分割封锁,打破地区、城乡、部门和行业的限制,促进跨地区、跨部门的工商、农商、农工商、商商、商贸之间的联合。联合的形式,可以是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联合,可以是商品购销联合,可以是一种或几种业务的联合,可以是企业的松散或紧密联合。对日用工业品,应当注意发展工商、商商之间的联合,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大型综合商社。对农副产品,应当提倡发展以市县为主的跨地区的联合,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开拓经济合理的新的流通渠道。要发展地方联办商业,独立自主经营,实行产销结合、农工商结合,城乡直接挂钩、产销直接见面,减少环节,加快流通。商业部门的设施,如运输队、仓储和场所等,应面向社会,搞好服务。
各地政府和各主管部门,对发展横向联合要积极鼓励和支持。要切实维护企业的自主权,让企业按照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进行各种横向联合。要解决企业联合中的资金融通和重复纳税等问题。要健全和完善各种法规,保障企业进行横向经济联合的合法权益。要为发展横向联合开放“绿灯”,允许农村和外地企业在城市直接开店设点或联合经营,允许供销社和乡镇企业同城市任何企业开展联营,允许城市商业在农村开展购销联营。除计划商品和地方财政补贴的特定商品以外,允许生产企业自由选择客户和商业企业自由选择进货厂家。同时,对企业的横向经济联合要加强指导,防止一哄而起。
在发展横向联合中,要进一步理顺批发体系。产地商业批发可以为生产企业经销、代销、代理或与生产企业联营联销,可以由生产企业与销地商业批发和零售企业直接挂钩或联营,逐步形成新的批发网络。国营商业批发要根据既经营又服务的原则,一方面支持产地工厂直接批发商品,搞好销售服务和物流、信息服务,一方面根据市场需要,积极经营当地产品和外地产品。要减少调拨分配式的商品品种,少开各种纵向分配商品的供应会。
各大中城市都要统一规划,办好工业品批发贸易中心、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小商品市场和农贸市场,并把它列入城市发展建设规划,安排场地,筹集资金,加快建设。对现有贸易中心要认真整顿,逐步办成开放式、服务型的批发交易场所,并使之成为批量期货交易的常设贸易市场,但目前可以搞些自营业务作为过渡。
二、进一步搞活国营大中型商业企业
国营大中型商业企业在市场和商品流通中占有重要地位,应当进一进搞活。要制定大中型商业企业扩大自主权的规定,保证企业行使规定的权利,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要进一步完善企业内部的经营承包责任制,逐步实行企业规范化管理(包括企业管理规范化和服务质量规范化),不断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严禁对企业的不合理摊派。
三、继续放开国营小型商业企业
放开小型企业是商业的一项重要改革,要继续贯彻国务院国发[1984]92号文件的规定,对已经放开的做好巩固、完善工作,没有放开的要逐步放开。
放开小型商业企业,应当更多地提倡转为集体所有和个人经营。已经实行国家所有、集体经营的小型企业要逐步转向集体所有。实行租赁经营的小型企业应规定一定的租赁期限。期满后,集体租赁的可以转为集体所有,也可以继续租赁;个人租赁的,可以折价卖给个人。对放开的小型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改变与国营公司的行政隶属关系。
四、加强对市场商品流通的宏观调节和管理
在目前许多比价不合理、价格没有理顺的情况下,应当充分利用信贷、税收、财政补贴等手段,对市场和商品流通进行宏观调节。对粮、棉、油、猪等重要计划商品的收购资金,应重点给以保证;对适销对路的日用消费品和农副产品的收购资金,应积极给以支持。对以劳务为主和经营人民生活必需品的微利小型企业,纳税有困难的,报经税务部门批准,适当减免营业税。对集体,个体商业和放开的国营小型商业企业应加强税收管理。
要在保持物价总水平基本稳定的前提下,改进商业物价的管理。对国家定价和实行指导价的商品价格应加强管理,调整价格和制订作价办法应按物价管理权限进行审批。对国家已经决定放开的日用工业品和农副产品的价格,除需要实行指导性价格管理的品种以外,均由企业自行定价。生产企业批发和商业批发,应推行批量作价办法。
各级商业行政部门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分工合作,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对社会商业和市场的行政管理。要适应放开搞活的新形势,逐渐完善商业和市场法规,严格依法办事,打击非法活动,保护合法经营,整顿市场秩序。
五、进一步简政放权
各级商业行政部门要实行政企职责分开,进一步简政放权,把属于企业的权力彻底放给企业,并积极探索间接管理企业的办法。同时,要在地方政府统一部署下,继续进行统管社会商业的试点。 省、地一级行政性公司原则上应当撤销。
在进行政企职责分开的改革试验中,有条件的市、县,可以研究试办各种商会和行业协会,由企业自愿组织,不得用行政办法建立。
商业体制改革是一项政策性强、牵动面广的重要改革,各级政府必须切实加强领导。要把发展商业、饮食服务业摆在重要位置,根据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统一部署改革,搞好协调配套。要加强商业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提高政治业务素质。要注意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实际问题,把商业流通的改革推向前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