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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九五”期间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09-28 17:5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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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人〔1996〕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委:
现将《关于“九五”期间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意见》是“九五”期间全国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指导性文件,请你们根据《意见》的精神,结合当地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实际情况,按照分区规划、统筹协调、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原则,商有关部门制定本地区“九五”期间教师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并采取有效措施,使教师队伍建设的目标、任务落到实处,将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推向新的发展阶段,以适应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
各省(区、市)的实施意见,请尽快报我委备案。
国家教育委员会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关于“九五”期间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
“九五”计划期间是我国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关键时期,也是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要时期。为了全面贯彻实施《教育法》、《教师法》、《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及其实施意见,建设一支与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相适应的教师队伍,现就“九五”期间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面临的形势
1.“八五”时期是我国教育事业和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最好时期之一。《教育法》、《教师法》的颁布实施和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召开,有力地推动了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教师队伍建设作为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的根本大计,正在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党和国家倡导的尊师重教的良好社会风尚正在逐步形成。各级政府积极采取措施,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为“九五”期间的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教师队伍总量稳中有增,基本满足需求。截止1995年底,我国中小学教师总数由1990年的861.44万人增长到899.8万人。从数量上保证了中小学教育改革和发展对教师的基本需求。
--教师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进一步提高。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广大教师忠于职守,教书育人,为教育事业做出了突出贡献,涌现了一大批无私奉献的优秀教师。教师的业务素质有明显提高,小学、初中、高中教师的学历合格率从1990年的74%、46%、45%分别提高到1995年的89%、69%、55%。
--教师队伍的人员效益不断提高。通过深化以人事、分配制度为核心的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在逐步调整并优化教师队伍结构的同时,增强了教师队伍的活力,促进了人力资源的有效利用。
--民办教师工作取得重大进展。党中央、国务院在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了到2000年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方针和目标。通过各级政府的努力,民办教师所占比重大幅度下降。1990年至1995年,民办教师的数量从300万下降到180万。民办教师占中小学教师的比重由32.5%下降到20%。迄今为止,京、津、沪、浙四个省市以及其他省区的部分地区民办教师问题已基本解决。
--教师的社会地位和经济待遇进一步提高。各级政府在提高教师地位和改善教师待遇方面积极采取措施,作了大量工作。中小学教师工资待遇总体上得到提高,部分地区提高的幅度较大;民办教师待遇逐步得到改善,部分地区实现了民办教师与公办教师同工同酬;教师住房紧张的状况有所缓解,全国城镇教师家庭人均住房面积有较大提高。一些地区前些年流失的教师开始出现回流现象,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流失严重的情况也有所缓解。
--教师队伍的法制建设取得重大成就。国家颁布了《教育法》、《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布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教师资格认定的过渡办法》等与《教师法》配套实施的法规和规章。许多地方制定了《教师法》实施办法。教师队伍建设正在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管理的轨道。教师的合法权益逐步得到法律保障。
2.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取得了积极进展,但是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要适应教育改革和发展需要,任务仍然十分艰巨。
--教师队伍的总体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在改革开放的历史条件下,各种社会思潮不可避免地影响到教师的价值取向和道德观念,教师的思想政治、职业道德建设和业务素质的提高有待进一步加强。
--教师队伍结构不够合理。中高级职务教师比重偏低。1995年,全国初中、高中教师中具有高级职务的比例仅为2%和15.73%,小学教师中具有中级职务的比例为17.56%,具有高级职务的比例仅为0.65‰,远远低于其他行业专业技术人员中、高级职务的平均比例,影响所及是多方面的。语文、数学等学科教师超偏,音乐、体育、美术、外语等学科以及劳动技术课教师短缺。
--教师队伍的地区分布不平衡。城市教师局部超编与广大农村尤其是边远贫困地区教师严重缺编并存。由于城乡差别等原因,余缺难以互补,严重地制约着农村地区“普九”的进程。
--教师队伍中骨干教师缺乏。特级教师数量不足,在培养指导中青年教师方面,发挥特级教师作用不够;高级职务教师的年龄偏大,中小学骨干教师队伍的新老交替面临严峻形势。
--教师待遇有待进一步提高。中小学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在国民经济各行业中处于偏低位次的状况仍未改变,1995年中小学年人均工资水平低于全国职工年人均工资水平;部分地区拖欠中小学教师工资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严重影响了教师生计和政府声誉;教师医疗、住房等方面还存在较大困难。
--教师补充渠道单一。在新旧体制的转轨过程中,教育人力资源的配置亟待建立相应的机制。目前,教师补充渠道单一,非师范毕业生从教和向社会招聘教师较少,这种状况既难以满足对教师的需求,也不利于改善教师的学缘结构,学科结构,年龄结构和地区分布结构。
二、“九五”期间教师队伍建设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1.“九五”期间,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是: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指导下,以《教育法》、《教师法》为依据,以提高教师队伍素质为中心,以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农村学校教师和骨干教师队伍建设为重点,满足需求与提高效益相结合,深化改革,理顺体制,依法治教,加强管理,优化结构,提高待遇,探索并初步建立新的历史条件下中小学教师队伍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建设一支政治业务素质良好、数量适当、分布均衡、结构合理、相对稳定、适应教育改革和发展需要的中小学教师队伍。
2.根据上述指导思想,“九五”期间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具体工作目标是:
--教师队伍管理的法制建设进一步加强。制定和完善《教师法》配套法规,形成包括教师资格认定、遴选任用、职务聘任、培养培训、考核奖惩、提高待遇在内的完整的教师队伍管理法规政策体系。全面实施《教育法》、《教师法》及《教师资格条例》,建立科学、规范的教师资格、遴选任用、职务聘任、培养培训、考核奖惩、教师申诉等制度。依法保障教师合法权益,依法管理教师队伍。
--教师队伍的总量需求得到满足,人员效益进一步提高。在继续控制教师总量,提高效益的同时,保证满足中小学教育特别是义务教育对教师的需求。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中小学教师编制标准测算,到2000年,全国小学教师应达到602万人,初中教师应达到330万人,高中教师应达到56万人。在教育发展水平不断提高的同时,小学、初中、高中师生比大体分别达到1∶22.38、1∶16.67、1∶15.24。
--教师队伍的素质有较大幅度提高。到2000年,全国小学、初中教师学历合格率应分别达到95%、80%以上;高中教师学历合格率争取达到70%左右;45岁以下的中小学教师全部达到《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标准。有条件的地区要逐步提高中小学教师的学历层次。
--教师队伍的职务结构得到明显改善。努力提高中小学校中高级职务教师的比重。到2000年,全国中小学具有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教师的比例应分别达到34%和4.5%左右。其中,小学教师中具有中级和高级职务的比例应分别达到31%和1.5%左右;初中教师中具有中级和高级职务教师的比例应分别达到36%和6.5%左右;高中教师中具有中级和高级职务的比例应分别达到43%和22%左右。大城市、中心城市经济发达且教育水平较高的地区,中高级教师的比例应高于平均水平。随着教育水平和教师素质的提高,全国中高级职务教师所占比重应进一步提高。教师队伍应形成合理的学科结构,以适应中小学课程改革的要求。
--中青年骨干教师的培养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顺利完成骨干教师的新老交替,形成中青年骨干教师群体。到2000年,高级职务教师中45岁以下的应不低于40%,特级教师达到中小学教师总数的1.5‰
--教师待遇进一步提高并得到有效保障。根据《教师法》和《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及其实施意见所规定的教师待遇的目标,提高和保障教师的工资待遇;在较大范围的地区,实现民办教师工资与公办教师同工同酬;教师住房的家庭人均标准达到或超过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居住面积9平方米和成套率70%的水平;按《教师法》的要求建立与当地公务员享受同等医疗待遇的教师医疗制度。按照国家整体部署逐步建立符合教师职业特点的教师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分阶段工作目标是:1996年,民办教师占全国中小学教师的比例由1995年的20%减少到17%;1998年,民办教师占全国中小学教师的比例减少到7%;到2000年完成合格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的工作。对离岗退养的民办教师,各地要参照相同条件退休公办教师的待遇给予妥善安置。
三、实现“九五”目标的主要措施和工作重点
1、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管理的法制建设。法制建设是教师工作的基本建设,是依法治教、科学管理的重要基础。“九五”期间,国家将颁布《教师资格考试办法》、《教师职务条例》、《教师聘任办法》、《教师申诉办法》等《教师法》配套法规和《中小学编制管理规程》、《关于加强教师考核工作的意见》、《中小学教师进修规定》等规章。各地要结合本地区情况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使教师队伍建设尽快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2、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的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建设。各地要认真贯彻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精神,加强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使教师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热爱祖国,忠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增强事业心、责任感和敬业精神,关心爱护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强化教师工作中的政策导向,尤其要强调职务聘任的杠杆作用。要把教师职业道德作为教师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对《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背教师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严肃处理。
建立健全教师考核制度。各地要根据《教育法》、《教师法》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教师考核办法和科学的考核指标体系,切实做好教师考核工作。考核工作要根据《教师法》的规定,逐步做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考核结果应作为教师聘任、评聘职务、晋升工资、实施奖惩、“民转公”等方面的主要依据。
3、大力加强中青年骨干教师队伍建设。要进一步解放思想,破除论资排辈的传统观念的束缚,建立和创造促使中青年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机制和环境。采取特殊措施,加强对中青年骨干教师的培养;要放手使用,鼓励他们勇挑重担,在实践中增长才干;在进修提高、职务聘任、评选特级教师等方面,要向中青年骨干教师倾斜。利用“九五”期间新老交替的契机,造就一支跨世纪的骨干教师队伍。
要高度重视特级教师工作,加强特级教师的评选和管理。认真执行《特级教师评选规定》,使特级教师评选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特级教师管理办法,加强特级教师考核,把培养青年教师、教育教学研究等作为特级教师职责的重要内容。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发挥特级教师在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中的重要作用。逐步建立特级教师学术假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特级教师教育教学科研基金,为特级教师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4、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资格制度是一项国家职业资格制度,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统一的工作部署认真组织实施。各地要按照《教师资格条例》及其过渡办法的规定,在完成教师资格过渡基础上,面向社会认定符合条件并提出申请的社会人员的教师资格。争取尽快颁布《教师资格考试办法》,面向全社会进行教师资格考试并进行教师资格认定。通过“九五”期间的努力,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教师资格制度。进一步做好教师资格制度、任用制度、培训制度、职务聘任制度的衔接工作。
5、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教师职务评聘工作,完善教师职务聘任制度。各地要按照《纲要》的要求和本意见提出的2000年中小学教师职务结构比例目标,从当地实际出发,采取切实措施,提高中小学教师的中级、高级职务比例。要按照《教师法》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认真研究制定继续完善教师职务聘任制度的措施和办法,认真做好岗位设置工作,进一步明确岗位职责,完善培训、考核、评审机制,加强政策导向,加强聘后管理和上岗后的履职考核工作。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充分利用教师职务聘任这一政策杠杆,全面提高教师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教师职务评聘的政策要有利于激励教师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有利于提高教师的政治业务素质和教育教学能力,有利于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有利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6、改革教师选任制度,积极进行教师定期交流。按照《教师法》及有关规定,在主要依靠师范教育补充教师的同时,结合教师资格制度的实施和人事制度改革,可在编制定额范围内,吸收非师范类高等学校毕业生和向社会公开招聘具有教师资格的人员到中小学任教,以拓宽教师来源渠道,促进社会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教师队伍的学历层次,改善教师队伍学缘和学科结构,保证满足边远落后地区中小学对教师的需求。
要积极进行教师定期交流。打破在教师使用方面的单位所有制和地区所有制,促进中小学教师在学校和地区之间的交流。要建立教师流动的有效机制,采取切实的政策措施,鼓励教师从城市到农村,从强校到薄弱学校任教。通过实行教师定期交流,促进教育系统内部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加强薄弱学校的建设与发展,缓解农村边远地区中小学对教师的需求。
7、严格执行编制管理制度,深化人事制度改革。中小学教师的编制管理制度是国家管理基础教育的基本制度。各地要根据国家制定的中小学编制管理规程,结合本地区中小学教师队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中小学编制管理的实施意见。要严格按照编制标准配备教师,并强化编制管理和人员使用的约束机制,减少机构,压缩非教学人员编制,提高中小学的人员效益。要强化教育人事部门和学校在编制管理上的职责和权限,禁止非编制管理部门和社会有关方面随意干预学校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管理。严格控制非教学单位从中小学抽调或借用教师。
继续深化以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为核心的中小学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加大改革力度。随着社会保障机制的建立和完善,逐步形成岗位能上能下、工资能高能低、人员能进能出的竞争机制和激励机制,激发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和责任感,进一步优化教师队伍,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
8、进一步加强教师的培养工作。 师范教育是培养中小学教师的工作母机。各级人民政府要努力增加投入,大力办好师范教育。各级各类师范院校要坚持为基础教育服务的办学指导思想,根据教育改革和发展以及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需要,加强专业和学科建设。要根据当地中小学教师的余缺情况,加强音乐、体育、美术、生物、地理、外语、劳技、计算机、特殊教育等专业和学科教师的培养工作。师范院校要进一步深化教育改革,转变教育思想、优化课程结构,加强教学管理和实践环节,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中小学培养合格教师。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师范招生、就业制度和办法,继续采取优惠政策,鼓励优秀中学毕业生报考师范院校,采取定向招生定向分配的办法,解决部分农村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中小学教师“招不进、分不去”的问题。建立和完善师范生服务期制度,运用法律和经济的手段,切实保证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要根据《教师资格条例》规定,杜绝教师“拔高使用”现象。
9、加强教师培训工作,提高教师业务素质。要继续加强不具备国家规定学历教师的学历补偿教育,使不具备合格学历的教师尽快取得合格学历。各级政府要努力增加投入,大力办好教师进修院校。建立完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制度,把教师培训工作的重点及时转入面向全体教师的继续教育,探索符合中国国情的继续教育基本框架和办学模式,深化继续教育教学改革。教师培训工作要以中青年骨干教师为重点,加强对教师专业能力的培训,努力更新教师的知识结构,提高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和整体素质,使教师具备新的教育思想、教育观念、教育方法、教育手段、科学知识和职业技能,以适应教育教学改革对教师提出的新要求。要将教师的继续教育与教师的学年度考核、职务晋升、实施奖励等结合起来,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
10、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和待遇。
--继续开展奖励优秀教师的活动,通过各种媒介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选拔推荐符合条件的优秀教师进入各级人大、政协;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广大教师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的主人翁作用;加大《教师法》的执法力度,依法维护广大教师的合法权益。
--各级人民政府要具体规定教师平均工资高于公务员平均工资的比例,并采取保障措施予以落实。要认真抓好已出台的关于教师待遇的各项法规和政策的落实。保证新的教师工资制度正常运转,做好正常晋级增资工作。进一步完善教师津贴制度,适时提高教师的教龄津贴、班主任津贴等津贴标准。要从当地的实际情况出发,研究制定各种地方性政策,以提高教师待遇,稳定教师队伍。
--要大力提高民办教师的工资待遇,教育费附加的使用要首先保证支付民办教师的统筹工资。目前民办教师的工资至少要达到公办教师的三分之二,其中由政府支付部分不少于二分之一。随着民办教师减少和教育费附加的增加,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实现民办教师与公办教师同工同酬。同时,民办教师离岗退养费应尽可能做到与同职务(条件)退休公办教师享受同等待遇。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和完善保障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的机制。凡是教师工资不能按时足额发放的地区,教师工资必须收归县财政统筹解决。农村教育费附加要实行乡征、县管、乡用的办法,确保教育费附加首先用于支付民办教师工资。要充分发挥教育督导的督政职能,督促各级政府依法保障教师工资兑现,杜绝拖欠教师工资现象的发生。
--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加强解决教职工住房问题意见的通知》精神,加速解决教师家庭人均居住面积4平方米以下困难户的住房问题,使教师居住条件有明显的改善。各地要制定具体的措施,保证实现到2000年教师住房达到或超过国家提出的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居住面积和成套率的目标。
--千方百计为教师办实事,排忧解难。要采取措施解决教师尤其是农村教师就医难的问题,使教师的实际医疗待遇达到当地国家公务员的医疗待遇水平。在教师子女就业、家属“农转非”方面制定优惠政策,以解决教师的后顾之忧。
11、尽快解决民办教师问题。各地区、各部门要把对民办教师工作的认识统一到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上来,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本世纪末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决策,充分认识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必要性、紧迫性和可行性。在加强管理、提高素质、改善待遇的同时,全面贯彻民办教师工作“关、转、招、辞、退”的五字方针,采取有力措施尽快解决民办教师问题。民办教师问题的解决,实行地方负责制。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根据国家制定的统筹解决民办教师问题总体规划要求和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在本世纪末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具体计划并予以落实。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家现行各项规定,做好“民转公”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民转公”的各项政策和措施都要充分考虑民办教师的特殊情况,以及教师的职业特性,体现正确的政策导向。今后国家将把解决民办教育问题的进度和水平作为教育督导和“普九”验收的重要内容,确保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本世纪末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目标如期实现。
12、依法加强教师队伍管理。根据《教育法》、《教师法》的规定和治事与用人相结合的原则,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依法担负起教师队伍的管理职责,确保教师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按照《教师法》规定,教师的管理工作包括教师的资格认定、考试录用、任用调配、编制管理、职务评聘、工资晋升、培养培训、考核奖惩等均由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
四、加强领导、统筹规划,使教师队伍建设工作落到实处
1、各级政府要从战略的高度充分重视教师队伍建设工作。要把中小学教师队伍的建设纳入科教兴国的社会经济发展战略的总体布局,切实加强领导、统筹规划、采取措施、狠抓落实,要切实做好教师队伍建设方面重大政策、重要工作的牵头和协调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分工负责,相互支持,协调一致地做好教师队伍建设工作。
2、要认真制定本地区教师队伍建设“九五”计划。各地要根据《全国教育事业“九五”计划和2010年发展规划》以及本意见的要求,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特别是“普九”的需要,本着分区规划、统筹协调、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原则,制定本地区教师队伍建设“九五”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3、要进一步加强对教师队伍建设工作的督导检查。要及时总结经验,研究问题,有针对性地采取对策,使教师队伍建设的目标、措施、任务落到实处,将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推向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为保“两基”、促“两全”,为教育的改革和发展作出新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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