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外销员资格考试工作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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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外销员资格考试工作管理规定
(外经贸人函〔2001〕155号 2001年4月6日)
根据外经贸部《关于组织2001年度全国外销员统考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请各单位做好今年的外销员资格统考工作。
一、认真做好考试的组织领导和考务工作
(一)为保证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应成立统考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人事教育工作的委(厅、局)负责人担任组长,主管考试工作的人事教育部门负责人担任副组长,并吸收有关部门的领导和干部参加,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统考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安排和组织好本地区的各项考试工作。
(二)各级外经贸部门和各类外经贸院校要按复习大纲系统地对应考人员进行培训和考前辅导。并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实际,采取脱产、半脱产、业余自学等多种形式积极组织好培训辅导工作。
(三)做好考试试卷的征订和发放工作。统考试卷委托专门印刷厂印刷和发放,由各省、市、区外经贸委(厅、局)负责统一向印刷厂征订本考区的试卷,印刷厂按照征订数量直接将试卷发放到征订单位(具体征订办法另文通知)。
(四)做好试卷的保管和保密工作。各省、市、区外经贸委(厅、局)主管考试工作的人事教育部门统一负责并指派专人(两人)做好试卷的保管和保密工作。各单位在收到试卷清点袋数后,要立即放入保险柜或保密中封存保管,考试当天方可送至考场启用。考试之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拆封,严防考试前发生泄密事故。考试结束后,试卷要按要求在考场重新密封,由专人立即收回,放回保险柜或保密室中封存待阅,并按我部通知(另发)派专人送至或通过内部机要邮寄至阅卷地点。试卷的调出调入要有严格的手续,主管负责人和专职保管人员必须同时在场,并签字登记。试卷的保管和保密工作十分重要,各单位要认真负责地做好这项工作。出现问题要及时上报。
(五)安排好考点和考场。考点设置在地市以上外经贸部门所在地。各省、市、区要根据本地区情况,按照严肃、正规的原则安排考试场所。为便于工作,考场必须集中设置在有高考经验的中学或外经贸院校,每个考场的考生按30人安排(经贸院校教室小,可安排15人),不足30人的小语种考生可适当集中安排。考场内桌椅必须单行单列排放,留出一定间隔,桌上应事前贴好考生编号以便考生对号入座。考场应准备下列物品:装订工具和胶水(用于装订密封试卷)、16开白纸(用作草稿纸,应统一标志,防止作弊)、开水和药品等必备物品。要认真组织好考场的后勤服务和安全工作。
(六)考试前各地应分考区统一编制好考生名册和考生成绩册(名册附后),考试结束后应将本考区的考生成绩册一式二份统一装订好,与试卷一起送交阅卷点。同时,向考生发放准考证(由各省、市、区统一印制并加盖公章),准考证上应有考生姓名,照片、单位、编号(两科同一编号)、考试科目、考试时间、考场地点等。考试开始前,监考人员要根据考生成绩册核对考生准考证。考生应凭准考证和身份证(或工作证)进入考场。
(七)按照全国高考标准严格要求,认真组织好监考工作。各省、市、区应由统考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作为本考区的总主考,每个考点和考场均要设监考负责人,每个考场应请两名教师作为监考人员,监考人员名单保密,并应设专人负责考场的联络和后勤保障工作。在地市设考点的,省级外经贸部门必须派两名(其中一名处级干部)干部携带试卷到考点并担任主考和巡考点。考试前所有监考人员要掌握监考规则(附后)、考场规则(附后),并对他们提出有关工作要求,明确各自的职责、任务和分工。监考人员应认真执行监考规则和考场规则,及时处理好考试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二、严肃考试纪律
所有工作人员和考生都应严格按照考试有关规则的要求,自觉遵守考试纪律,对违反纪律的人员要严肃处理。
(一)接触试卷的人泄密、单位集体作弊或对作弊行为不处理的,其考区、考点或考场试卷全部作废,并视情节轻重对有关单位给予通报批评,直接责任者应承担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并依法给予处分。
(二)有考场作弊行为或试卷明显雷同的考生除其试卷作废外,还将取消其今后两年的考试资格。在本地区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分。
(三)监考人员没有尽到职责的,不给报酬,严重违规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本人及其领导责任。
(四)考生、监考人员、工作人员及其它知情者均可向外经贸部人事教育劳动司或当地纪检、监察等部门举报作弊行为。
三、试卷评阅
阅卷工作仍采取相对集中、分片交叉的方式进行,有关事宜另文通知。
四、本文的有关规定及考场规则应传达到有关人员。附:1.监考规则
2.考场规则
3.2001年度外销员资格统考成绩册
4.2001年度全国外销员资格考试参考教材
附1: 监考规则
1、监考人员要按照本规则的要求,严肃、认真、负责地做好各项监考工作。要严格执行考场规则,防止作弊行为的发生,绝不允许监考人员执法犯法。
2、考试前15分钟打预备铃,组织考生进入考场,认真核对准考证和身份证(或工作证),引导考生按编号对号入座,并向考生宣读考场规则。考生携带的书包等物品一律集中放在教室前方,不准放在考生使用的桌上或桌内。
3、考试前15分钟由巡考员将试卷送发到各考场。考试前5分钟由考试监考人当场启封试卷(事前应检查试卷密封情况),分发到考生手中(缺席考生的试卷立即收回),并督促考生在试卷规定的地方填写姓名、单位、准考证号等。
4、考试过程中除本考场考生、监考人员、巡考员和主考人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考场。
5、及时处理考试中出现各种问题,做好监考记录,遇重大或疑难问题,及时报告主考负责人处理。
6、填写好考场记录,并同时将作弊和缺考的考生在其成绩册考试科目栏内填写“作弊”或“缺考”字样。
7、考试结束后,按时收齐试卷。经请点无误后立即按考号顺序装订成册(包括多余的缺考的空白试卷),填写好试卷册封皮,连同考场记录(考场记录不与试卷装订在一起)一并装入密封袋内,当场密封后上交(未启封的整袋试卷也应上交)。
8、如发现监考人员对考生作弊行为不制止、不处理,或未在监考记录上注明的,即视为监考人未尽责任,应承担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必要的处罚。
附2: 考场规则
1、考生必须遵守考场规则,尊重和服从监考人员的指导。
2、考生要按规定的考试时间提前15分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或工作证)进入考场,按准考证编号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放在桌子右上角。迟到30分钟以上者不准进入考场。
3、考生除携带必备的考试用具(蓝或黑色钢笔、圆珠笔)外,其它书籍、资料、纸张、计算器具,修改液等一律不准带入考场。考试用具不得相互借用,考场内不准吸烟。
4、考生答题前要先按规定填写姓名、单位、准考证号,未填写姓名、考号或填写在密封线外的试卷无效。答题时只能使用蓝或黑色的钢笔、圆珠笔,用铅笔或红色笔答题一律无效。答题字迹要工整,卷面要整洁,不得使用修改液和粘贴、附加其它纸张。
5、考生必须在规定的考试时间内交卷,否则试卷无效。必须在考试开始后30分钟方可交卷和退出考场。
6、考试期间如发现交头接耳、翻阅资料、传递物品、偷看他人试卷或让别人看自己的试卷、替他人答卷、找人代考、在考场内随便走动等违反纪律行为者,其试卷作废,并注明“作弊”字样。妨碍他人考试者立即逐出考场,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处理。
7、考试期间考生不得擅自离开考场。考生完成考试后,应将试卷及草稿纸翻放在桌子上,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论,保持考场安静。
附3: 2001年度外销员资格统考成绩册(每页10人)
_____________省(市、区)
考场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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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号│ 姓名 │ 单位 │外贸综合业务│外贸英语│外贸语│外贸语│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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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4: 2001年度全国外销员资格考试参考教材
一、《全国外销员资格考试复习大纲》(2000年版)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二、《全国外销员资格考试复习指南》(对外经贸理论与实务上、下册)(2000年版)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三、《全国外销员资格考试复习指南》(外经贸英语)(2000年版)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四、《全国外销员资格考试英语口试复习指南》(外经贸英语500句)(2000年版)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五、《全国外销员资格考试试题与答案汇编》(2001年出版)
--现代出版社
备注:
1、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的通讯地址:北京朝阳区和平里惠新东街12号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内,邮政编码:100029,联系电话:64492342,传真:64493877,联系人:许海军。2、定购《全国外销员资格考试试题与答案汇编》的单位可同外经贸管理干部学院校外培训部联系并索取定购单。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南里2号市长之家宾馆436室,邮编100029。电话:64956459 65922233转435或436,传真:64922233转436。联系人:王京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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