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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财政部关于第二期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校长和教师培训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09-28 17:53:24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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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工程校长和教师培训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2003年3月27日 教财[2003]1号)
为切实加强第二期“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以下简称“二期义教工程”)校长和教师培训项目的管理工作,提高培训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二期义教工程”顺利实施,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制定的“二期义教工程”规划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第二期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中央专款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特制定本办法。
一、培训项目实施的目标
通过本项目的实施,使项目学校校长和教师转变教育观念,更新专业知识,提高职业道德水平和业务能力,适应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的需要,增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的自觉性,在各项目县(旗、团场,以下简称项目县)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校长和教师队伍,推进项目县义务教育的普及。同时,培训锻炼一支“二期义教工程”管理人员队伍,确保全面完成“二期义教工程”的各项规划目标。
二、培训项目实施的原则
项目实施应根据项目省份普及义务教育的实施规划和步骤,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精神为指导,以项目学校校长和短缺学科教师的培训为重点,以短期专题培训为主,采取多种形式,统筹安排,确保培训效果和质量。
三、培训对象
1.项目县所有项目学校校长;
2.项目县部分农村小学、初中学校中短缺学科(包括英语、信息技术教育、综合课程及综合实践活动课程、音体美课程等)教师;
3.项目县部分小学、初中教师中,年龄在40岁以下、教学能力较强、政治业务素质较好,需进行学历提高教育的在编专任教师;
4.项目县部分农村小学、初中学校中,因实施新课程需要进行岗前培训的教师;
5.部分“二期义教工程”项目管理人员;
没有依法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不得列入培训资助范围。
四、培训内容及要求
1.项目学校校长的培训。培训内容以学校管理理论与实践为主;培训时间以1―2周为宜。
2.短缺学科教师和实施新课程教师的培训。培训的内容以教育部新颁布的基础教育阶段学科设置和学科课程标准为主。英语教师集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3个月;信息技术教育课的教师集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1个月;综合课程及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的教师集中培训时间一般为1―3个月;音体美教师集中培训时间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3.学历提高教育教师的培训。培训内容以国家规定的完成相应学历教育所必须开设的课程内容为主。
4.“二期义教工程”项目管理人员的培训。培训内容以现代管理理论和教育部、财政部制定的有关“二期义教工程”的政策、规章制度为主;培训时间一般不超过10天。
五、培训项目实施的机构
培训项目工作由各级“二期义教工程”项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由其下设的办公室(分别简称国家项目办、省级项目办、市地级项目办、县级项目办)具体组织实施。
六、培训项目规划与年度计划的编制及审批程序
1.各项目县的培训项目规划由县级项目办根据省级财政、教育部门下达的项目专款控制数,以及当地义务教育发展需求的实际情况编制,经市地级项目办审核后,由省级项目办审批确定。
2.各项目县的培训项目年度计划由县级项目办根据经省级项目办批准确定的本县培训项目规划编制,经市地级项目办审核后,由省级项目办审批确定。
3.省级项目办根据教育部、财政部批复的“二期义教工程”项目总规划,以辖区内各项目县编制的培训项目规划和年度计划为基础,编制本省份的培训项目规划和年度计划。
省级项目办应于每年年底之前完成下一年培训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工作。
4.经审批确定的项目县培训项目规划和年度计划,要严格执行,非特殊情况不得随意变更。如确需变更,须报经省级项目办审定。
七、培训项目的组织实施
1.项目学校校长的培训。原则上应由省级项目办根据本省份的培训项目规划和年度计划,会同教育业务主管部门分期分批组织进行。承担培训任务的单位应通过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项目评审组的资格认定,并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
2.短缺学科教师和实施新课程教师的培训。原则上应由省级项目办根据本省份的培训项目规划和年度计划,会同教育业务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具体培训任务可委托综合性大学、师范院校、地(市)教育学院等单位承担,并通过招标方式确定。
3.学历提高教育教师的培训。由省级项目办根据本省份的培训项目规划和年度计划,会同教育业务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培训可采取多种形式,学员可集中到相应的教师培训单位脱产学习,也可通过信息技术教育手段、函授以及自学考试等形式进行。
4.“二期义教工程”项目管理人员的培训。由国家项目办和省级项目办组织进行。
5.各级项目办要加强协调配合,县级项目办要协助上级项目办做好培训人员的选送工作。
6.项目省份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统一印制“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培训证书,由培训单位向参加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学员颁发,以便核查。国家项目办组织的培训,由相应的培训单位向培训人员核发培训证书。
八、培训项目的经费管理
1.培训项目经费来源为“二期义教工程”中央专款总量的10%,以及省本级财政安排的相应配套资金。
2.培训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教师(专家)讲课酬金及相关费用、培训机构必要的管理费,以及学员材料费、伙食费补助、住宿费和往返交通费。禁止培训单位向学员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或借机搭售辅导材料。
项目省份省级财政、教育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分级分类培训的经费开支标准。
3.项目经费由省级项目办集中管理,实行专户存储,封闭运行。各项目省份要设立资金专户,保证专款专用。
4.省级项目办应统筹安排各类培训,合理使用项目资金。用于学历提高教育的培训经费原则上不超过培训经费总额的10%。
5.培训方案确定后,由培训项目执行单位向省级项目办申报培训经费预算,省级项目办根据培训工作进度,分期拨付经费。
6.教育部和财政部将对各项目省份项目经费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重点检查。
九、附则
1.各项目省份可按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2.本办法由教育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3.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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