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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新闻宣传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2006修订)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09-28 17:5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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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4月21日 银发[2006]129号)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为进一步规范中国人民银行系统新闻宣传工作,总行对《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宣传管理规定》(银发[2000]164号文印发)进行了修订,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新闻宣传工作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中国人民银行新闻宣传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国人民银行新闻宣传工作的管理,使新闻宣传工作更好地为中国人民银行依法高效履行职责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上海总部)、各分支行(以下简称中国人民银行各级行)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新闻宣传工作,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各级行为使社会公众了解党和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中国人民银行的规章、政策、业务及其他有关事项所从事的各类新闻发布、受理采访、宣传报道和管理活动等。
第四条 新闻宣传工作的指导原则和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要求,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为金融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心工作服务,全面、准确、及时地宣传党和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宣传中国人民银行的重要决定和工作部署,确保新闻宣传导向正确、内外有别、适时适度,为我国金融业深化改革、加快发展、保持稳定和中国人民银行不断提高金融宏观调控水平,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提供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第五条 新闻宣传工作实行统一归口管理。总行新闻宣传工作主管部门是办公厅,上海总部新闻宣传工作主管部门是综合管理部,各分支行新闻宣传工作主管部门是办公室。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各级行的新闻宣传工作要确保舆论导向正确、口径一致。属于总行出台的政策、规章和作出的决策、工作部署等,由总行对外发布和解释,或按总行的统一部署和口径进行宣传。
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各级行在对外发布新闻或进行有关宣传报道时,应事先确定新闻稿或宣传口径,并严格按新闻稿和宣传口径发布新闻或回答提问。
第八条 上海总部和各分支行召开新闻通气会、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等,事后须及时将会议主题、主讲人、到会媒体、所涉及的热点问题、敏感问题及其回答口径等情况报总行新闻宣传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新闻宣传工作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管理本单位的新闻宣传工作和指导下级单位的新闻宣传工作。主要包括下列具体事项:
(一)负责新闻宣传工作有关事项的审批;
(二)统一对外发布新闻;
(三)制定新闻宣传工作要点;
(四)统一新闻口径,征集汇总背景资料;
(五)与主办部门配合,筹划和组织重要会议和活动的宣传报道;
(六)受理采访申请,安排采访事宜;
(七)实施舆情监测和应对;
(八)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管理;
(九)统一对外发布调研成果;
(十)宣传普及金融知识;
(十一)管理和指导中国人民银行主管的报刊、主办的互联网站和机构形象宣传等有关工作;
(十二)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第二章 新闻发布
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实行新闻发言人制度。新闻发言人一般由总行新闻宣传工作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主要职责是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有关新闻、阐明观点立场、回答记者提问等。
第十一条 新闻宣传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就以下事项及时对外发布新闻:
(一)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需要制定的重要金融政策、规章和办法等;
(二)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和参与的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
(三)月度、季度和年度金融统计数据及重要的业务报告;
(四)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
(五)其他需要发布的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新闻发布主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召开新闻通气会和新闻发布会。以中国人民银行名义举办,邀请新闻媒体记者参加,行领导或有关部门负责人作为主讲人,就某一主题向记者发布新闻、介绍背景、通报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具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新闻通气会制度》(银办发[2005]103号文印发)执行。
(二)在中国人民银行互联网网站发布新闻。具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系统互联网管理办法》(银办发[2004]229号文印发)执行。
(三)约请媒体进行发布。根据需要,将新闻信息直接提供给一家或若干家特定的媒体。
第十三条 新闻发布实行统一对外发布和分级审批制度。中国人民银行各级行对外发布的新闻信息一律由新闻宣传工作主管部门统一对外发布或向媒体提供,其他部门无权对外发布或提供。总行发布的新闻信息分级和审批权限如下:
(一)日常新闻信息和一般新闻信息是指属于主办部门日常工作和决策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信息,包括例行发布的工作信息。此类新闻信息由主办部门负责人审批。
(二)重大新闻信息是指以中国人民银行名义对外发布的工作信息。此类新闻信息由分管行领导审批。
(三)特别重大新闻信息是指需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以中国人民银行名义发布的、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工作信息。此类新闻信息由行长审批。
上海总部和各分支行,可以参照上述分类标准,对本单位所发布的新闻信息进行分级和审批,由本单位新闻宣传工作主管部门统一对外发布或提供。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各级行对外发布的新闻信息一律由新闻宣传工作主管部门留存备案,建立新闻信息发布档案。第三章 会议和活动的宣传报道
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各级行举办的重要会议、活动,需要宣传报道的,由主办部门提出宣传报道初步方案,征得新闻宣传工作主管部门同意后,纳入会议活动的总体方案。经批准后,由新闻宣传工作主管部门和主办部门共同落实。
其中,主办部门负责准备有关的宣传报道材料;新闻宣传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宣传报道材料,邀请和协调、组织新闻媒体,对外发布新闻,以及录制需要存档的音像资料等。第四章 接受新闻媒体采访
第十六条 境内新闻媒体对中国人民银行各级行的采访,由各级行新闻宣传工作主管部门统一受理。
境外新闻媒体(包括外国和港澳台媒体),对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上海总部的采访,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上海总部外事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对各分支行的采访,由分支行主管部门统一受理,并报经总行外事管理部门审批。
未经批准,其他部门不得直接受理新闻媒体的采访。
第十七条 新闻媒体采访中国人民银行各级行,必须提供盖有其单位公章的书面采访申请和采访提纲,并由中国人民银行各级行新闻宣传工作主管部门或外事管理部门核实采访记者身份,经确认后按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经批准接受新闻媒体采访时,要按照预定的采访范围和有关口径作答。对于超出预定采访范围的敏感内容,受访人员应当拒绝回答。对于涉及重大、敏感问题的采访稿件,新闻宣传工作主管部门或外事管理部门应在其发表前进行审查。
第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各级行原则上不接受新闻媒体的电话采访或问询。遇有前述情况,应交由新闻宣传工作主管部门或外事管理部门处理,需要答复或作出回应的,由新闻宣传工作主管部门或外事管理部门会商相关部门提出意见,报经批准后,统一答复或回应。
第二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工作人员接受新闻媒体采访,如涉及对全国性的宏观经济金融形势、金融调控政策措施取问和中国人民银行工作整体部署等重大问题的判断和评价等,事后须及时将回答口径和媒体报道情况,通过内联网邮件系统报总行和上一级行新闻宣传工作主管部门备案。第五章 舆情监测与应对
第二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各级行要高度重视媒体舆情监测工作,加强对新闻信息的搜集、加工与利用,及时掌握社会各界对中国人民银行工作的反应、评价和态度。
第二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各级行对与中国人民银行工作有关的重要信息,要作出快速反应,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告上级新闻宣传工作主管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对决策和工作有参考作用的,要及时报告本级或上级行相关领导和部门;对可能误导社会舆论的舆情,要评估影响的范围和程度,立即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澄清和纠正,最大限度地控制和挽回负面影响,必要时可商请中央或地方新闻宣传主管部门或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各级行要认真监测网上舆情并做好网上评论工作,营造有利的网上舆论环境。具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网上评论工作管理办法》(银办发[2004]229号文印发)执行。第六章 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突发事件是指中国人民银行系统内突然发生的、严重影响或可能影响中国人民银行公共关系、形象和正常履行职能的事件。
第二十五条 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应在中国人民银行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进行。发布突发事件信息时,应把握时机,采用适当方式,统一对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发布,做到及时、准确、客观、全面,正确引导舆论。
第二十六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负责处置事件的主管部门应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配合新闻宣传工作主管部门拟订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方案和发布口径。
第二十七条 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要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未经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相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 新闻宣传工作主管部门应及时将突发事件对外信息发布的处理结果和有关情况向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和上级新闻宣传工作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 新闻宣传工作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突发性事件有关外部信息的监测,遇重要情况及时向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第七章 调研成果的对外发布
第三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各级行的调研成果原则上仅供内部使用。如确需对外提供,需经所在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明确要求收受单位做好保密工作。
第三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各级行的调研成果,如以中国人民银行名义对外发布,须经总行行领导批准,由总行新闻宣传工作主管部门统一对外发布。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公布。
中国人民银行各级行的调研成果,如以非中国人民银行名义对外发布,须经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并由所在单位新闻宣传工作主管部门统一对外发布。
第三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以职务名义或单位、部门名义接受约稿、发表文章,应事先征得所在单位新闻宣传工作主管部门同意。部门负责人的文章须报经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其他工作人员的文章须报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文章发表后,作者所属部门要对新闻媒体的报道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如发现报道错误,要评估其影响,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商新闻宣传工作主管部门妥善处理。
第三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受邀代表中国人民银行苎论坛、研讨会等各类公开场合发表演讲和正式发言的,发言稿须事先经所在单位有关领导审批。
第三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以个人名义对外发表内容涉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工作信息的文章和言论,要明确申明只代表个人观点,文责自负;且所涉及的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工作信息不得是未公开或涉密事项。第八章 金融知识的宣传普及
第三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各级行要积极做好向社会公众宣传普及金融知识的各项工作。
第三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各级行应本着区分层次、循序渐进、量力而行、逐步拓展的原则宣传普及金融知识,针对宣传普及对象的不同需求,创新宣传普及的方式方法,丰富宣传普及的金融知识。
第三十七条 金融知识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经济、金融基础理论和相关的基本知识;
(二)金融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的主要内容和释义;
(三)现代中央银行的相关知识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地位、职能等相关知识;
(四)与群众经济生活密切相关的金融产品、金融服务及其使用的有关知识和技能等;
(五)金融风险、社会信用等相关知识。
第三十八条 金融知识宣传普及的主要方式:
(一)举办金融知识展览;
(二)在各种媒体刊登金融知识;
(三)制作图书、音像等宣传教育制品;
(四)开放中国人民银行设立的金融专业博物馆、展览馆、教育基地等;
(五)举办各种形式的公益性讲座。
第三十九条 金融知识宣传普及的日常工作,由新闻宣传工作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协调,制作具体工作方案,指导相关工作。其他单位、部门要积极配合,并结合自身职能、特点开展工作,共同做好金融知识的普及宣传工作。第九章 出版物、互联网网站和机构形象宣传
第四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各级行要加强对主管的报刊等出版物和主办的互联网网站的管理和指导,严格执行政治纪律和宣传纪律,始终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发挥新闻宣传阵地作用。
第四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各级行主管的报刊如需刊登总行领导文章、图片以及重要活动内容,须报经总行新闻宣传工作主管部门审核,并经有关行领导审定。其他有关事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人民银行主管报刊有关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办函[2004]405号)执行。
第四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新闻宣传工作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中国人民银行互联网网站(www.pbc.gov.cn)的管理,充分发挥其在新闻宣传方面的作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各部门要在不违反保密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通过互联网主页及时发布政策、规章、工作部署、业务动态等新闻信息,增强对外宣传效果。具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系统互联网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各级行新闻宣传工作主管部门要对中国人民银行机构形象宣传进行规范化指导和监督。统一中国人民银行对外宣传的整体形象。使用中国人民银行行名、行徽以及基础要素各种组合等标识时,标识的形式、色彩和规格要符合要求,具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机构形象管理手册--视觉识别系统》的要求执行。
第四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各部门、各单位编印出版物(包括以中国人民银行名义发行的报告或公告、专题报告、对外业务宣传资料)要坚持实用性和经济性原则。具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出版物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章 纪律与处罚
第四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各级行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任何公开场合或渠道,包括新闻媒体、互联网、开放式的学术会议以及其他的公开出版物等,发表与国家现行金融方针政策和中央有关精神相悖的观点、言论和有损中国人民银行形象的言论。
(二)未经批准,擅自对外披露中国人民银行内部的业务报告、调研报告、重要决定、待议事项和建议,以及尚未对外正式发布的金融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规章等内容。
(三)未经批准,擅自将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成果以个人名义发表,或以单位、职务的名义接受记者采访、向新闻媒体提供稿件或公开发表文章和言论。
(四)违反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统计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9号文印发)对外公开和使用金融统计数据。
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第四十五条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部门和有关工作人员,要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和领导的责任。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各直属企事业单位新闻宣传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直属企事业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相关规定。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宣传管理规定》(银发[2000] 164号文印发)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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