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关于开展粮食收购政策落实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09-28 17:46:48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关于开展粮食收购政策落实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国粮检〔2008〕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xx兵团粮食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8〕1号)精神,确保国家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的执行,做好2008年的粮食收购工作,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维护粮食流通秩序,根据《价格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2008年粮食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以下简称《预案》)的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决定开展粮食收购政策落实情况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及范围
检查时间为小麦、稻谷最低收购价预案执行期间,检查范围为预案执行地区。
二、检查对象
检查对象为承担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储存任务的库点(包括延伸收购点),以及其他粮食经营者。
三、检查内容
(一)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情况。主要包括:是否向售粮农民公示了收购品种、质量标准(包括标准样品)和收购价格;是否认真执行《预案》规定的粮食质量标准和收购价格;收购中是否执行新的《小麦》国家标准,采用新的检测仪器;是否存在压级压价、抬级抬价、缺斤短两、以陈充新等变相压低或提高收购价的行为;是否按时结算收粮价款,是否存在给农民打白条、代扣各种收费及其他款项等行为;中央和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是否积极入市收购新粮,其收购价格是否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水平;是否有“转圈粮”等问题。
(二)检查最低收购价粮食储存及管理情况。承担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的收储库点承储的最低收购价粮食是否质价相符、账实相符;粮食储存是否符合安全储粮要求,是否存在擅自动用或自行销售最低收购价粮食的行为。
(三)其他检查。粮食收购者是否具备粮食收购资格,是否按照《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和《预案》的有关规定及时报送粮食收购数据和有关情况;中储粮有关分公司是否将最低收购价粮食每月收购进度情况抄送当地农发行省分行、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各收储库点是否每五日将收购进度抄报所在地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四、组织方式
此项检查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能对粮食最低收购价格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要求,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相应的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启动《预案》地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对本辖区粮食收购政策落实情况的全面检查;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加强督导和抽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将对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落实情况进行巡查,并对各地开展专项检查的情况进行督查。
五、有关要求
(一)有关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及违反国家粮食购销政策的问题,一经发现,要按照《价格法》、《条例》、《办法》、《预案》和《国家临时存储粮食销售办法》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确保最低收购价粮食政策贯彻落实到位。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积极接受举报、投诉案件,及时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对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要严格监督检查行政执法程序,坚持公平、公正、文明执法。要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财政、农业发展银行及中储粮总公司有关分公司等部门和单位的沟通,按照规定的职能分工协调粮食收购中的有关问题。
(二)有关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每月10日前要向国家粮食局上报上月专项检查情况,重大情况要及时报告。《预案》结束后,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认真总结《预案》的执行情况,并在《预案》执行结束15日内,将书面报告报送国家粮食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三)未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的地区,也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做好本地区粮食收购的监督检查工作,切实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维护粮食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粮食流通秩序。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粮食局
二○○八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