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大全
精选推荐
中共财政部党组关于印发《财政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09-28 17:46:18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889
(财党[2007]38号)
部内各单位,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北京、上海、厦门国家会计学院,中国财税博物馆:
为深入贯彻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加强财政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推动财政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提高依法行政和依法理财能力,财政部党组制定了《财政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二00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附件:
财政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发[2005]3号、以下简称《实施纲要》)、《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发[2003]17号)和财政部党组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意见》(财党[2005]28号),加强对财政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以及财政部各司局、部属事业单位、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国家会计学院、中国财税博物馆领导班子和处以上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提高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增强拒腐防变的意识,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纪委关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财政部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对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监督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必须切实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理财、为民理财,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实现好、维护好和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一)自觉维护党章和其他法规严肃性,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1、进一步强化党章意识和党员意识,学习好、遵守好、贯彻好、维护好党章,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切实解决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把党章的要求转变为自觉的行动,更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2、认真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自觉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坚决维护中央权威,保证政令畅通,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增强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做好财政工作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3、深入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和《财政部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实施意见》(财法[2005]5号),认真学习和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及财政政策,不断增强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意识。
4、大力弘扬求真务实作风和艰苦奋斗精神,牢固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坚持为民、务实、清廉,始终保持高尚情操和良好作风,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最根本利益。
(二)通过多种途径,加强对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1、办公厅、人事教育司、机关党委、机关纪委、驻部监察局按照职责分工通过参加民主生活会、廉政谈话、巡视检查、日常工作督查等形式,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发现的问题,必须及时向部党组报告,并提出整改意见,经党组研究同意后,向被检查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被检查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整改结果,逾期未整改的,由分管部领导、驻部纪检组组长或委托人事教育司、机关纪委、驻部监察局领导对被检查单位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督促其整改。
2、对干部群众反映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违反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决议、决定等问题的线索,纪检监察部门要及时查处。
二、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监督
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必须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1998]16号)以及部党组制定的《财政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财党[2005]15号)的规定,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一)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实行党组统一领导,“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分工负责,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协调,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财政部成立反腐倡廉建设领导小组,由部党组书记、部长任组长,党组副书记副部长、驻部纪检组组长和部党组内分管机关党委的副部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由办公厅、人事教育司、监督检查局、机关党委、机关纪委、驻部监察局、干部教育中心、机关服务中心等单位组成,需要时,也可扩大到其他有关司局、单位,召开联席会议,研究有关问题。成员单位按照职责负责反腐倡廉有关具体工作。
(二)明确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机制。
1、部党组对财政部反腐倡廉建设工作以及落实建立健全惩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全面负责。部党组书记对反腐倡廉建设工作负总责;部党组其他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建设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坚持把反腐倡廉建设作为推进各级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坚持把反腐倡廉建设与财政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2、各司局、各单位党政一把手对本单位的反腐倡廉建设工作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3、各司局、各单位要把反腐倡廉建设的要求贯穿于本单位的制度建设和日常管理之中。及时传达学习贯彻有关文件精神,落实责任分工;督促检查本单位干部职工执行反腐倡廉建设规定和廉洁从政情况,及时纠正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4、驻部纪检组、监察局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负有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职责,协助部党组研究提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安排及意见建议、向部党组和上级领导机关报告开展反腐倡廉工作情况。
(三)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
1、部党组负责领导、组织对各司局、各单位领导班子和司局级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考核工作,并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年度工作总结和工作报告。
2、各司局、各单位对所属处室和处以上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并向主管部领导、纪检监察部门和人事教育司报告检查考核情况。
3、在对各司局、各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工作中,人事教育司要把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作为评价干部、选拔任用、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4、机关党委在安排民主生活会时,要将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列为重要内容,并抓好检查工作。
5、人事教育司、机关纪委和驻部监察局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对落实好的单位和领导干部,要向部党组提出表彰建议;对落实不力的单位和领导干部,要向部党组提出批评或追究责任的意见和建议。
三、对执行重大事项决策制度的监督
(一)对落实集体领导和领导分工负责制的监督。
1、各级领导班子实行集体领导和领导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班子成员的分工由主要领导提出初步意见,在征求各班子成员意见后经党组(委)会议讨论决定,分工情况及时以文件或其他形式公布,同时向上级党组织或分管领导报告。领导班子成员要按照分权、制衡的原则进行分工。主要领导一般不直接分管财务和基建工作; 班子成员的分工原则上3至5年调整一次。
2、人事教育司、纪检监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各司局、各单位落实集体领导和领导分工负责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发现领导班子不按规定分工、轮换或未按分工履行职责的, 要及时向部党组报告, 并按要求进行整改, 逾期未整改的, 对领导班子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
(二)对落实办公会制度的监督。
1、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以及各司局、各单位要按照《财政部工作规则》(财办〔2005〕27号)和财政部部内会议制度规定召开有关会议, 财政部的会议包括:部党组会议、部务会议、部长办公会议和部领导专题会议。
(1) 部党组会议、部长办公会议和部务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 部领导专题会议由部领导确定一定范围人员参加。
(2) 部党组会议和部长办公会议应按照议题确定和预告、咨询论证和征求意见、酝酿讨论、形成决议等程序决策。班子在做出重大决策后, 除不宜公开的外,应将决策结果以及负责落实决策的部门和责任人进行公开。班子成员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做出的决定。参加和列席会议的人员,要严守保密纪律,未公开前,不得泄露会议内容。
(3)部务会议由分管部领导提出,经办公厅汇总后,报部长确定。部领导专题会议的议题由分管部领导确定。部务会议和部领导专题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需要向下级财政机关通报或公开报道的,由办公厅根据会议纪要拟定《情况通报》或新闻稿,报部长审定后发布。
2、办公厅、人事教育司和纪检监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各司局、各单位落实部党组会议、部长办公会议、部务会议和部领导专题会议决议情况和执行议事规则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有关司局和单位违反有关规定做出不当决策的,要及时向分管部领导报告,并提出整改意见,经同意后,向被检查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整改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将整改结果报部领导, 逾期未整改的, 经部党组同意, 对被检查单位班子主要领导实行诫勉谈话, 限期整改。
3、各司局、各单位都要健全各类会议制度,建立健全和不断完善科学民主决策程序、规则、机制,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应加强会议等决策事项的监督落实,确保决策科学化、规范化。
(三)对遵守议事规则制度的监督。
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以及各司局、各单位要按照《财政部工作规则》和《财政部各级领导班子民主决策督查办法(试行)》(财党[2007]15号)的规定办事,严格执行议事程序、议事规则和议事纪律。
1、财政中长期发展规划、财政宏观调控政策、财政改革政策措施、财政预决算草案和财税法律、行政法规草案、财政规章等重大决策,财政部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财政部党组会议、部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各司局、各单位涉及重大业务、人事、行政、财务管理等方面的事项,必须集体决策,按决策程序办事。
2、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制定、完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的情况;遵守党内法规、规章有关议事规则、集体决策和决策程序规定的情况;执行财政部工作规则和其他议事规则、集体决策和决策程序具体规定的情况;执行会议制度和会议记录的情况;对查出问题进行整改的情况;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情况。
3、监督检查工作在部党组领导下进行,由办公厅、人事教育司、机关党委、机关纪委、驻部监察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各司局、各单位必须坚决贯彻落实财政部的各项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并加强督促检查。
四、对领导干部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的监督
(一)对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的监督。
财政部各级领导干部要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中发[1997]9号)以及财政部有关廉洁自律规定要求,规范自身行为, 切实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1、对违规收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金银珠宝、房屋、汽车、高档家用电器等情况的监督。纪检监察部门应重点对节假日、干部任用、财政资金拨付、基本建设和大宗物品采购招投标、行政审批等时期和环节进行监督。对群众举报领导干部不遵守廉洁从政规定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部门按规定处理。各司局、各单位在工作中发现一般性问题,由纪检监察部门对相关人员进行诫勉谈话,形成书面材料,存入廉政档案;违纪违法的,没收其非法所得,按规定进行处理。
2、对利用婚丧嫁娶等收钱敛财的监督。重点在领导干部及其亲属生日、婚丧嫁娶、乔迁新居、职务升迁、因病住院、子女升学等时间和环节进行监督。领导干部如操办上述事项,事前一般应向主要负责人或纪检监察负责人报告,主要负责人如操办上述事项应向纪检监察负责人通报,也可以事后15日内填写《领导干部个人重要事项报告表》,分别报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并在民主生活会上和述职述廉中对事项办理情况予以说明。领导干部本人的报告应存入廉政档案,人事和纪检监察部门发现涉嫌违纪或其他需要报告的问题, 应逐级向分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的主要领导报告。
3、对“跑官要官”、“买官卖官”违纪违法行为的监督。重点在干部选拔任用、重要岗位轮换、确定后备干部等时期和环节进行监督。纪检监察部门参与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的监督,在党组研究前,纪检监察部门要对拟任人选的廉政情况提出意见。对反映“跑官要官”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人事部门进行核实,对违反规定的,除批评教育,不能提拔任用,在重要岗位上的要予以调整,已得到提拔的要坚决撤下来;对反映“买官卖官”的举报,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部门会同人事部门进行核实,违反规定的,按任免权限取消其任职资格,已任职的撤销任职决定,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跑官要官”、“买官卖官”制止不力, 造成用人严重失察失误的, 要严肃追究责任。
4、对领导干部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领导干部职权和职务影响经商办企业或从事中介活动谋取非法利益行为的监督。重点对领导干部本人是否经商(投资参股)办企业,是否从事有偿的中介活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经商办企业或从事中介活动是否利用领导干部的职权和职务影响;是否存在利用工作调动之机,违反规定安排配偶和子女工作, 或利用各种手段违规为配偶和子女谋取利益等情况进行监督。把对本事项的监督纳入领导干部廉政谈话的内容, 领导干部配偶和子女从业情况要归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
5、对领导干部参与赌博违纪行为的监督。驻部监察局、机关纪委要把对本事项的监督纳入领导干部廉政谈话的内容,采取廉政谈话、个别了解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地了解情况;领导干部本人要在民主生活会上和述职述廉中对该事项作专门说明。一经发现领导干部参与赌博的,一律予以免职处理。
6、对领导干部个人开车和配备使用公务用车的监督。各级领导干部应严格遵守《财政部干部职工禁止公车私开及个人开车的管理规定》(驻财监字[2000]14号)和《关于禁止公车私开和加强个人开车管理的通知》(驻财监字[2004]21号),防止公车私开,禁止占用、违规借用或接受赠送本单位、外单位或部门公车,禁止违规借用私车。部里因工作需要统一配备给有关司局的工作用车,必须严格按《财政部机关工作用车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各单位工作用车只能用于工作。
(二)对执行个人重要事项报告制度的监督。
各级领导干部应严格执行《财政部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财党[2007]1号),人事教育司、机关纪委、驻部监察局应加强对落实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规定的贯彻落实。
1、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报告本人的婚姻变化、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本人因私出国(境)等方面的事项。
2、报告的对象。中央管理干部向中组部报告,报告材料由人事教育司转交,并抄送驻部纪检组;各司局副处长级以上干部、专员办领导班子成员及担任厅级非领导职务的干部、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他司级干部向人事教育司报告;专员办处级干部和事业单位内设机构正职、副职向本单位人事部门报告。
(三)对领导干部执行个人收入申报制度的监督。
各级领导干部要严格按照《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中办发[1995]8号)和《财政部机关人事工作纲要(试行)》(财人[2006]97号)的要求,如实向人事教育司进行收入申报。
1、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必须按规定的申报时间,如实申报收入。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申报的,经接受申报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申报时限。
2、人事教育司、机关纪委、驻部监察局负责对领导干部执行收入申报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重点对领导干部讲学、写作、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进行监督。人事教育司于每年申报工作结束后按一定的比例进行抽查,发现申报人不申报、未按时申报、不如实申报的,应责令其改正;发现有违纪问题的交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四)对落实述职述廉制度的监督。
财政部各级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5]30号)和《财政部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实施办法(暂行)》(财党[2006]20号)的规定。
1、述职述廉的工作体制。部党组对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人事教育司按照《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和部党组的要求,对财政部党员领导干部的述职述廉工作进行统一规划和安排,依据职责具体组织实施。机关党委、机关纪委、驻部监察局实施监督。
2、述职述廉的程序。述职述廉前,部党组及各单位要广泛征求干部群众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意见,并如实反馈给本人。述职述廉工作结束后的一个月内,上报述职述廉工作总结。部党组成员的述职述廉总结由人事教育司商机关党委、机关纪委和有关司(局)汇总,经部党组主要领导审阅同意后,分别上报中央纪委、中组部,抄送驻部纪检组;各单位司(局)级党员领导干部和领导班子成员的述职述廉总结,由本单位汇总,分别报送人事教育司、机关党委、机关纪委和驻部监察局。
3、述职述廉的监督。人事教育司、机关纪委、驻部监察局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对各单位述职述廉工作的督促和指导,派人参加会议,了解有关情况。述职述廉后要结合年度考核,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发现领导干部在述职述廉中隐瞒、回避重要问题的,对存在突出问题不认真改正的,经部党组或分管部领导同意,对其进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
(五)对落实廉政谈话制度的监督。
财政部各级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党员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实施办法》(财党[2006]19号),人事教育司、机关纪委、驻部监察局要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利用廉政谈话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1、廉政谈话采用与单位第一责任人的谈话、任职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三种形式进行,被谈话人要按规定的谈话内容进行充分准备,以提高谈话的质量,切实促进党风廉政建设。
2、廉政谈话的主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与单位第一责任人的谈话,由驻部纪检组监察局、机关纪委主要领导同志负责。司(局)级干部的任职廉政谈话,由主管部领导、驻部纪检组组长负责,或者委托驻部监察局组织进行;处级干部的任职廉政谈话,由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同志负责,必要时由机关纪委领导负责。司(局)级干部的诫勉谈话,由主管部领导或驻部纪检组监察局、人事教育司领导负责;处级干部的诫勉谈话,一般由机关纪委和人事教育司领导负责,必要时也可由驻部监察局负责。
3、廉政谈话的时间和方式。与单位第一责任人的谈话一般在下半年进行,由驻部纪检组监察局负责拟定谈话计划,提前发出谈话通知。任职廉政谈话一般在干部任命后的一个月内安排,采取个别谈话或集体谈话方式进行。诫勉谈话根据情况采取个别谈话方式或以函询形式进行。
(六)对执行民主生活会制度的监督。
部党组,各司局、各单位党组织要认真落实《关于改进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若干意见》(中组发[2000]3号)的规定,重点抓好以下事项。
1、部党组民主生活会召开前各成员应广泛开展谈心活动,要委托机关党委广泛征求干部职工对部党组和党组成员的意见,并原汁原味地反馈给部党组,部党组要在认真分析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找准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会议主题。驻部监察局局长和有关机构负责人列席部党组民主生活会。会后15日内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并将民主生活会的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
2、各司局、各单位召开民主生活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领导班子成员到会,因故缺席的领导班子成员必须提交书面材料,由党支部主要负责人或受委托的其他党支部成员在会上宣读并记录,会后由党支部主要负责人将会议情况和批评意见转告缺席人。
3、各司局、各单位要将召开民主生活会的情况书面报告机关党委、人事教育司和驻部监察局,并请机关党委、人事教育司和驻部监察局列席民主生活会。如果发现不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召开民主生活会的,要责令重开,并对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4、机关党委、人事教育司、驻部监察局应对各司局、各单位上报的民主生活会的材料进行分析,对在民主生活会上主动检查并积极纠正违纪问题的领导班子成员,可根据情况从轻处理;对有违纪问题不在民主生活会上自查自纠的,要严肃查处。
(七)实施信访监督。
各司局、各单位在信访办理过程中, 凡涉及反映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违纪违法线索的信访举报,应转交纪检监察部门统一处理。对举报反映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信访, 相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采取下列方式及时处理:
1、函询。纪检监察、人事部门对群众反映的领导干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政勤政、选人用人等方面的问题, 可以用书面形式向被反映领导干部进行函询。纪检监察、人事部门提出函询建议, 报分管部领导和驻部纪检组组长批准后执行。纪检监察、人事部门向被反映的领导干部本人发出《询问函》,摘转需要向组织回答和说明的问题, 明确回函时间等要求; 被函询人对询问函中提出的问题要逐一做出详细、实事求是地说明和回答,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 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
2、约谈。对反映领导干部工作方法、工作作风、自身要求不严格等问题轻微、不够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条件的信访, 受理部门提出信访约谈建议,报分管部领导批准后,作信访约谈处理。
3、初核。对反映领导干部违纪违法行为, 内容线索具体的信访举报, 纪检监察部门提出信访初核建议, 报驻部纪检组组长和有关部领导批准后进行初核。
4、留存。对反映内容空泛、又无线索的; 反映的问题已经调查核实过的;反映的问题属举报人无理要求的; 反映的问题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相关部门提出信访件留存建议, 报分管领导批准后, 作留存处理。
五、对财政分配管理监督权和行政管理权的监督
(一) 对履行财政分配管理监督权的监督。
1、对履行财政分配权的监督。财政部机关从事财政分配业务的处以上领导干部,应严格按照《关于规范财政管理 严肃财政工作纪律的规定》(财党[2006]5号)办事,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理财。要严格执行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和决算工作纪律,专项资金分配规定,各项财政资金分配都要按照规定工作程序和流程办事。
监督检查局和驻部监察局对各业务司(局)从事的财政分配业务行使监督检查权,特别要加强专项资金分配工作的监督,同时要接受审计署对财政分配业务的外部监督,促进规范行使财政分配权。
2、对履行财政管理权的监督。各有关司(局)应当严格规范财政管理行为,简化程序,规范操作,加强监管,依法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登记工作、对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行政监管、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财政票据管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贷款、赠款管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以及会计资格考试、会计人员管理等工作的监管。各专员办应当按照财政部的授权,严格加强各种审核、审批事项的管理,切实做好授权范围内的各项工作,促进管理水平的提高。
监督检查局、驻部监察局对各有关司(局)履行财政管理行为实施监督。对各专员办履行财政部授权的审核、审批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照行政法规进行处理。
3、对履行监督检查权的监督。各有关司(局)和专员办应当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将财政监督工作贯穿到业务工作的全过程,建立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检查制度,做到监督检查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财政部组织开展的重大执法检查工作由监督检查局会同有关业务司(局)组织,监督检查局负责统一协调。开展财政监督工作必须按照《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的规定进行,不得自行删减工作程序或违规处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各司(局)从事的财政监督检查业务由监督监察局、驻部监察局和机关纪委实施监督检查工作。各专员办开展的财政检查业务由监督检查局、驻部监察局实施监督检查工作。对发现未依法实施财政监督检查行为的,应督促纠正,对情节严重的,触犯纪律的,应对有关责任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其负领导责任的人员给予党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
4、对履行行政审批权的监督。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 依法行使行政审批权。财政部建立行政审批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凡是重大(重要)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均应通过集体研究。
财政部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具体审批事项的审批结果应在适当范围内公布。有关司(局、办)和纪检监察部门通过执法监察和其他专项检查方式定期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重大审批事项是否坚持集体审批 ,审批是否符合条件, 是否做到按程序、按权限审批。
(二) 对行使行政管理权的监督。
相关阅读:
为您推荐:
猜您喜欢:
- 实名认证最新2024身份证号码
-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必须经被保
- 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
- 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
- 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
- 话费违约金不交会怎样处理
- 轻伤害和解赔偿多少钱
- 我国食品安全问题有哪些,具体谈谈
- 有人告我商标侵权怎么办但好多人都
- 关于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
- 律师费太贵?2023律师收费标准正式公
- 行人全责事故怎么处理
- 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
- 盗窃是否会转换抢劫
- 关于加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意
- 土地性质为出让的房子就是商品房了
- 特大网络赌案宣判,赌博案宣判
- 国家体育总局青少司关于召开青少年
- 交通事故连带责任是什么?
- 中国保密在线原题
- 行人因醉酒走路被车撞
- 小说侵权赔偿标准
- 抢劫是刑事违法行为吗
- 夫妻如何申请人才落户
- 行政拘留时间如何规定出来
- 股东在公司法规定下出资需满足哪些
- 和解书和谅解书有什么区别
- 2023交通事故责任只有强险如何赔偿
- 偷连别人家的wifi别人知道吗
- 10月大假期即将来到,万一加班,我们该
- 赌博使诈引发暴力索债 行为人的构
- 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和管理机制政
- 交通事故误工期的规定有哪些
- 风险代理律师收费标准及注意事项是
-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 张兴华与王红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
- 法人取保候审会留案底吗,取保候审
- 社保明细查询,12333可以查询吗
- 故意伤害罪轻伤算吗
- 街道办事处具有行政诉讼主体资格
- 内蒙古一初中生疯狂抢劫12人获刑七
- 关于侵害财产所有权的投诉方法是怎
- 必须拘留后才可以判拒执罪吗?(拒绝
- 合同成立应符合的前提包括哪些
- 合同有漏洞可以申请合同无效吗,有什
- 夫妻偿还借款案的问题
- 张明楷,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认
- 直系亲属房屋“自定价” 是“笋”
- 认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案件证据
- 苏州的居住证和暂住证怎么申请
- 买卖合同纠纷管辖问题需要注意哪些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时效从什么时候计
- 复杂的犯罪构成
- 护照期限一般是多久 办护照签证多
-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履行合同导致
- 怎样有效投诉快递不送货上门
- 颠覆国家政权罪
- 刑法301条款到底是什么
- 刑法第236条内容是什么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 彭海涛律师:工伤后合同到期不续签,有
- 如何请拆迁律师
- 烟台一67岁老人因车祸受伤主张误工
- 法律规定成立投资公司有何条件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
- 宿州各区域人民法院地址及电话联系
- 警惕假律师
- 侵犯专利权的法律责任、侵权后果有
- 【刑事实务】轻微暴力致人死亡案件
- 约定抵销与法定抵销的区别有哪些规
- 口头买卖合同的代理词怎么写
- 私自办辅导班怎么举报最有效
精选阅读:
- 离婚几年后还可以分财产吗
- 父母离婚关于孩子抚养费存在的问题
- 无证驾驶可以只交罚款不拘留吗
- 违章逾期处理有什么后果呢
- 离婚时共同财产该怎么分割
- 有公证遗嘱可代位继承吗
- 离婚后放弃孩子抚养权还有探望权吗
- 哪些是交强险交强险与商业三责险的
- 代驾司机发生事故应该什么人承担赔
- 有一方要离婚财产用法律如何分配
- 没有赡养父母可以继承遗产吗
- 交通事故法院判决后一般保险公司赔
- 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怎样处理
- 遗产继承孙子有权利继承吗
- 人工贴的违章停车罚多少
- 交通肇事逃逸后致人死亡的界定标准
- 电动车事故主要责任怎么赔偿对方
- 交通肇事罪侵犯第三人权益如何赔偿
- 出了交通事故对方总拖着应该怎样处
- 交通肇事罪批捕多久(交通肇事罪的判
- 电动车闯红灯发生车祸责任如何认定
- 喝酒后开车出车祸怎么判(喝酒后开
- 开车撞死了人法院会怎么判(开车撞
- 轻微交通事故逃逸又回来了怎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