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编报2008年农业综合开发新增资金土地治理项目计划的通知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09-28 17:46:06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编报2008年农业综合开发新增资金土地治理项目计划的通知
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9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编报2008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计划的通知》(国农办[2007]218号)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下达2008年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增量资金投资指标的通知》(国农办[2008]号),现就2008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新增土地治理项目计划编报要求通知如下:
一、重点扶持粮食主产区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8]1号)精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各省”)2008年新增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土地治理项目资金主要用于粮食主产县,特别是《国家优质粮食产业工程建设规划》确定的重点县,着力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二、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
继续坚持以中低产田改造为重点,大力建设“旱涝保收、稳产高产、节水高效”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土地治理项目存量资金与增量资金合并计算,各省用于中低产田改造项目的财政投资不得低于政策规定的比例,用于生态综合治理项目的财政投资不得高于政策规定的比例。
三、大力发展节水灌溉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要全面推行节水灌溉。继续开展膜下滴灌节水技术推广试点。对于2007年度开始试点的河北、陕西、甘肃三省,2008年可在原有规模上增加1-2个试点项目区;同时,新增加内蒙古、辽宁、宁夏三省(区)开展试点项目,每省(区)可安排2个项目区。试点项目区作物种类以棉花、蔬菜、林果等经济作物为主,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对粮食作物进行试点。2008年膜下滴灌试点项目亩投资标准在2007年基础上提高20%,即每亩1200元(含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农民筹资投劳)。对已建成的试点项目区后两年的滴灌带可给予一定补助,补助标准按照不超过滴灌带投入50%的比例执行,补助资金可从土地治理项目科技推广费中安排。膜下滴灌试点项目要按照两类项目有机结合的有关要求,围绕区域主导产业,通过发展规模经营,把项目区建设成为龙头企业的原料基地,努力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膜下滴灌试点项目的其他要求按照《关于开展膜下滴灌节水技术推广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农办[2006]23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其他要求
(一)项目数量、治理面积、投资标准等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编报2008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计划的通知》(国农办[2007]21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需经国家农发办评估审定的重点土地治理项目、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膜下滴灌节水技术推广试点项目等,要于2月底前向国家农发办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2008年新增资金项目计划与存量资金项目计划合并编报,并于2008年4月15日前向国家农发办报送。
(四)各省级农发办事机构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高质量地按时完成2008年新增土地治理项目计划编报工作。
二○○八年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