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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共建北京中医药大学的意见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09-28 17:4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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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直[2007]12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优先发展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国”、“扶持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精神,共同推动北京中医药大学的建设与发展,教育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就共建北京中医药大学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共建原则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照党中央、国务院对中医药事业、中医药教育工作的指示,解放思想,推进改革,充分发挥教育部、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三个部门办学的积极性,充分利用教育、卫生两个系统的资源,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共同办好北京中医药大学,促进我国教育事业和中医药事业的发展。
教育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北京中医药大学实行“共同建设、共担责任、共促发展”的原则,积极探索和完善适应中医药事业发展要求的学校管理机制和运行模式,共同推进高等中医药教育的改革和发展。
二、共建任务与内容
1. 共同探索和完善管理机制
由教育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成立学校共建领导小组和协调办事机构,建立健全定期会晤机制及经常性的协商协调和现场办公制度;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党政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的机制;建立有利于加快学校发展的“人、财、物”保障机制等。
2. 共同探索和完善教育教学机制与政策
积极推进有利于中医药教育发展的政策保障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开展中医药人才培养不同模式的试点工作;完善师承教育制度,探索师承教育与院校教育有机结合的教学方式;探索体现“医学精英教育”的有关政策和模式,培养高层次的名医、师资和中医药队伍。
3. 共同探索和完善教学改革
根据中医药事业发展要求和特点,遵循中医药教育规律,在专业设置、人才培养模式、课程设置、教材建设、教学内容、教学方式、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进行积极探索和改革,总结和推广有关经验。
三、共建职责与要求
1. 教育部
(1) 加强对学校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领导。对校级领导干部的人选要充分听取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意见,形成共建各方会商机制。
(2) 扶持、引导北京中医药大学成为特色鲜明的高水平中医药大学,为中医药行业培养更多高素质人才,在中医药教育领域发挥示范和辐射作用。
(3)支持学校深化各项改革,在校园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重点学科和实验室建设等方面提供条件和政策支持。在正常经费投入之外,根据“211”工程重点建设的需要,给予学校相应的经费投入和支持,促进学校学科建设及各项事业得到更好更快的发展。
(4)指导理顺北京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管理体制,对附属医院的编制、教学经费的安排等给予支持。
2.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1)协同教育部加强对学校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的指导。
(2)加强对北京中医药大学的发展方向、办学思路、发展规划的指导。
(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与教育部在中医药及相关专业的学科建设、专业设置、人才培养模式、招生计划、课程设置、教材建设、教学质量、师资队伍建设、重大项目的组织实施等方面共同实施管理、指导、评估、监督。
(4)与教育部共同推进中医药教育教学改革,推动机制探索和政策创新,把北京中医药大学作为中医药教育改革、探索政策突破的试点基地。协助理顺北京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管理体制,积极争取资金,支持附属医院的建设与发展。
(5)在中医药人才培养基地、科研基地、重点学科、实验室建设、科学研究以及中医药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方面对北京中医药大学予以积极支持。
3. 北京中医药大学
(1) 校领导班子对教育部党组负责,充分尊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党组的领导,切实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和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
(2) 在办学方向、发展规划、教学改革、重大项目、教学质量等方面接受教育部、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指导、管理与监督。完成教育部、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交办的专项任务。
(3)发挥中医药行业人才培养的龙头作用,在办学思路、学科建设、科学研究、专业课程设置、人才培养模式、办学规模与结构、师资队伍建设以及中医药传统文化的传承和弘扬上,突出中医药专业的主导地位及行业特色优势。
(4)坚持“以服务求支持,在贡献中发展”,主动通过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积极推动我国中医药事业的健康发展,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需求,并在服务的过程中检验和印证自己的办学成果,努力提升学校的核心竞争力。
教育部
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二OO七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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