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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情况的报告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09-28 17:4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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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函[2008]341号)
国务院办公厅: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若干意见有关政策措施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08〕21号)的分工要求,我会会同人民银行、保监会、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林业局等有关部门认真制定计划,明确工作任务,积极推进各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加快调整放宽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试点问题
2006年末,银监会发布《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 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首批选择在四川、青海、甘肃、内蒙古、吉林、湖北等6省(区)的农村地区进行试点。2007年10月,经国务院同意,试点范围扩大到全国31个省(区、市)。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地政府大力支持下,银行业监管部门精心组织,各类投资者踊跃参与,试点工作进展顺利。截至2008年10月31日,已经开业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77家,其中:村镇银行62家,贷款公司5家,农村资金互助社10家,另有10家已批准筹建,今年底前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将有望达到100家以上。已开业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实收资本25.8亿元,存款37.1亿元,贷款32.2亿元,其中向18858户农户发放贷款14.9亿元,向1554户小企业发放贷款17.4亿元。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出现,进一步完善了农村金融体系,在增加农村金融供给、激活农村金融市场、引入竞争机制、解决农民“贷款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好评。为妥善解决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在货币政策、财税政策、工商登记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银监会积极与人民银行、财政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等有关部门沟通协调。2008年4月,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印发了《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明确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存贷款利率、支付结算、会计制度等政策。2008年10月,财政部、税务总局、银监会等部门就建立农村金融长效扶持机制建设等方面工作开展联合调研,提出了对农村金融机构和业务给予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和意见,并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统一纳入优惠范围。该意见拟于近期上报国务院,待国务院批准后正式组织实施。随着配套政策的完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环境将得到一定优化。为认真总结近两年来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试点情况,银监会对试点工作进行了全面评估,并于2008年9月向国务院上报了《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工作的请示》。目前,银监会正根据国务院原则同意的意见,积极谋划明年扩大试点工作。
二、关于鼓励和引导发展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问题
近年来,银监会立足我国“三农”发展的阶段性特点,围绕解决农村抵押担保物缺乏,农民抵押担保难的问题,着力加大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的督促指导力度,重点加强对分散农户的金融支持。银监会印发《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发展农村小额贷款的意见》,引导各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调整放宽农村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的额度、期限、对象等要素,进一步拓展不需要抵押的贷款适用范围,信贷支农效果有了进一步提高。截至2008年9月末,全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各类农户贷款余额13601亿元,比年初增加 1983亿元,增长17.1%。其中,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余额2232亿元,比年初增加348亿元,增长18.5%,平均每个贷款农户可获得信用贷款5000元左右。农户联保贷款余额1503亿元,比年初增加366亿元,增长32.2%,平均每个贷款农户可获得贷款1万元左右。获得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支持的农户数为7800万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33.2%。2008年4月末,农业银行按照“面向三农”的改革要求在18个省份推出了“惠农卡”业务,为农民提供方便快捷的小额信用贷款服务。这项业务将于2009年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截至目前,农业银行已累计发卡599万张,其中已激活527万张;累计向55400户农户授信13.99亿元;累计向40200户农户发放贷款9.89亿元。
三、关于加快落实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一定比例存款投放当地问题
按照2008年中发1号文件要求,结合国务院农村金融改革发展专题工作小组工作,银监会会同各有关部门对将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一定比例存款投放当地问题开展了专题调研,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初步意见。但有关各方面对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强制规定比例是否违背市场规律、是否有增加政府隐性债务风险、是否应建立相应财税配套政策等问题上意见不一致,尚未形成具有操作性的政策意见。下一步,银监会将继续会同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进一步深入调研,争取形成明确一致的意见。
四、关于积极培育小额贷款组织问题
2005年12月,人民银行在山西、四川、陕西、贵州和内蒙古开展了农村地区小额贷款组织培育试点工作。截至2008年6月末,共有7家小额贷款公司成立,累计发放贷款6.3亿元,贷款余额2.3亿元,其中农户贷款余额9594万元,占全部贷款的40.5%。7家小额贷款公司中有6家已实现盈利,经营利润1810万元。为进一步推进试点工作开展,2008年5月,银监会、人民银行联合印发了《小额贷款公司指导意见》,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组织形式、治理结构、业务经营、风险管理责任等方面提出要求。意见印发后,得到了社会各界积极反应和高度关注。目前,部分省(区、市)正积极开展试点,内蒙古、上海、浙江、宁夏、河北等省份已经出台了具体操作细则;福建、辽宁、湖南、安徽、江苏、吉林等省正在拟定相关政策。
五、关于推进农村担保方式创新问题
为切实落实2008年中发1号文件精神,银监会在今年开展了“支农服务创新年”活动,重点围绕解决“贷款难”问题,支持和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抵押担保机制,创新服务手段,积极提供有利于支持“三农”生产发展的各类金融服务。今年以来,农村金融机构在探索抵押担保方式方面取得积极进展。全国绝大部分省份都推行了银行、保险公司、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等在内的共同体担保模式,辽宁、江西等省的林权抵押试点推进顺利,江苏、浙江、山东等省开发了存货质押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仓单质押贷款、动产浮动质押贷款等多种新的抵质押贷款品种,山东全省以及浙江、宁夏等省(区)部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还探索开展了农村土地使用权质押贷款业务。为进一步推进农村金融业务创新,人民银行、银监会2008年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意见》,决定从2008年下半年起,在中部6省和东北3省各选择2-3个县进行农村金融产品创新试点。按照因地制宜、灵活多样的原则,鼓励创新贷款担保方式,探索发展大型农用生产设备、林权、水域滩涂使用权等抵押贷款,规范发展应收账款、股权、仓单、存单等权利质押。引导建立多元化的农村信贷担保体系,鼓励各类信贷担保机构通过再担保、联合担保及担保与保险相结合等各种方式,加大农村融资担保服务。目前,试点工作正在有序进行。
六、关于制定符合农村信贷业务特点的监管制度问题
根据农村金融机构管理体制、经营规模、风险管控能力的差异,银监会不断加大对农村金融机构的监管创新,完善监管制度,提高监管有效性,实施分类监管,对不同类机构、不同业务产品执行不同的监管要求,采取不同的监管手段,特别是对主要面向农业生产发放的贷款,在不良贷款考核方面设置迅速核呆和适度宽松的监管要求。针对农村中小法人金融机构数量多、区域分散的特点,着力健全非现场监管数据采集、监测、分析体系,提高非现场监管信息化水平,提升监管能力。目前,以非现场监管为主体,现场检查为辅助的,适应农村金融特点的监管体系初步形成。着力改进农村中小法人金融机构业务准入监管制度,按照属地监管原则,适当下放监管权限,简化审批手续。对各类适应农民需要,风险可控的业务产品,主要采取事后备案的方式,鼓励和引导农村金融机构开展支农业务创新。
特此报告。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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