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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著录补充说明》的通知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09-28 17:41:28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文管会)、普查办:
根据各地在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地调查工作中遇到的实际情况,为便于普查数据的统计分析,我局对《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内页第一页进行了部分调整,并制定了《〈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著录补充说明》。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内页第一页
2.《〈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著录补充说明》
国家文物局
二○○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件1: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
内页第一页(修改后)
名称
代码
地址及位置
Gps坐标
北纬
东经
海拔高程
° ′ ″
° ′ ″
m
测点说明
类别
??古遗址
??洞穴址??聚落址??城址??窑址??窖藏址??矿冶遗址??古战场??驿站古道遗址??军事设施遗址??桥梁码头遗址??祭祀遗址??水下遗址??水利设施遗址??寺庙遗址??宫殿衙署遗址??其他古遗址
??古墓葬
??帝王陵寝??名人或贵族墓??普通墓葬??其他古墓葬
??古建筑
??城垣城楼??宫殿府邸??宅第民居??坛庙祠堂??衙署官邸??学堂书院??驿站会馆??店铺作坊??牌坊影壁??亭台楼阙??寺观塔幢??苑囿园林??桥涵码头??堤坝渠堰??池塘井泉??其他古建筑
??石窟寺及石刻
??石窟寺??摩崖石刻??碑刻??石雕??岩画??其他石刻
??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
??重要历史事件和重要机构旧址??重要历史事件纪念地或纪念设施??名人故、旧居??传统民居??宗教建筑??名人墓??烈士墓及纪念设施??工业建筑及附属物??金融商贸建筑??中华老字号??水利设施及附属物??文化教育建筑及附属物??医疗卫生建筑??军事建筑及设施??交通道路设施??典型风格建筑或构筑物??其他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
??其他
年代
统计年代
□旧石器时代□新石器时代□夏□商□西周□东周□秦□汉□三国□晋□南北朝□隋□唐□五代□宋辽金□元□明□清□中华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待定
面积(m2)
所有权
□国家 □集体 □个人 □不明
使用情况
使用单位(或人)
隶属
用途
□办公场所□开放参观□宗教活动□军事设施□工农业生产□商业用途□居住场所□教育场所□无人使用□其他用途
复查对象
级别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尚未核定为保护单位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
指标顺序变更情况对照表
变更后
变更前
1.名称
1.名称
2.地址及位置
2.地址及位置
3.GPS坐标
3.GPS坐标
4.类别
4.级别
5.年代
5.面积
6.统计年代
6.年代
7.面积
7.统计年代
8.所有权
8.类别
9.使用情况
9.所有权
10.复查对象
10.使用情况
附件2: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著录补充说明
为了保证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调查指标数据的准确、规范,现将《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部分调查指标的含义补充说明如下:
一、调查对象
根据《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认定标准》确定,每一调查对象为一个独立文化遗存,不以构成的要素多少、体量大小为依据。每一个调查对象填写一份《登记表》。调查对象与现有文物保护单位不属同一计量概念,两者不得混淆。
二、新发现和复查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著录说明》(以下简称“《著录说明》”)之“3.2复查”、“3.3新发现”修改为“新发现和复查调查对象应以2007年9月30日前,是否经过确认并相关文物管理机构进行了登记为据”。
三、编号和代码
(一)《著录说明》之“3.1编号”,增加“编号是在文物普查过程中对一个调查对象数据录入工作过程中随机产生数量登记的流水号”。
(二)《著录说明》之“4.2代码”,删除“根据《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档号编制规则》确定的不可移动文物代码”,修改为“是以数字形式表示调查对象主要要素状况的字符串,编码规则由国家文物局制定”。
四、《登记表》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著录补充说明》(以下简称“《补充说明》”)对《登记表》的部分调查指标顺序和含义作了适当调整和补充,具体是:
(一)《登记表》指标顺序的调整(见《登记表》指标顺序变更情况对照表)
(二)指标内容变更情况
1.级别:将“级别”改为“复查对象”。撤销“地(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改为“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未定”改为“尚未核定为保护单位”
2.面积:撤销“保护范围面积”、“建设控制地带面积”两个指标,“分布面积”、“建筑占地面积”统一改为“面积”。
其中:古遗址、古墓葬为分布面积,古建筑、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为占地面积,石窟寺、摩崖石刻、岩画为立面面积,碑刻、石雕为占地面积。
3.统计年代:将《登记表》11个指标分解为21个指标。撤销“近现代”,增加“中华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两个指标,将“不详”改为“待定”。
4.所有权:“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私人所有、其他”改为“国家、集体、个人、不明”
(三)调查对象年代限定和表示方法
1.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年代下限统一为清宣统三年(1911),用考古学年代和历史纪年(附注公元纪年)表示。
2.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年代下限为2007年9月30日,属于1911年前的,用历史纪年表示;属于1911年后的,用公元纪年表示。
3.其他:参照上述截止期限中对应的年代。
五、地址及位置的表述方式
调查对象所在地的行政管辖与行政区划不相一致,如经济开发区、风景区、林场、牧场、农场等,应按照法定行政区划登记地址,并在其后注明行政管辖单位名称。
六、其他
(一)补充说明为《调查表》著录说明的最终解释,补充说明中条款与著录说明有抵触的,以补充说明为准。
(二)补充说明由国家文物局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办公室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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