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特征有哪些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09-27 04:58:59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一、信用卡诈骗罪的四要件是哪些

论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特征有哪些

1、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亦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2、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既对国家有关的金融票证管理制度,具体来讲是信用卡的管理制度造成侵害,同时也给银行以及信用卡的有关关系人的公私财物所有权产生损害。

3、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并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4、客观要件,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5、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其具体行为表现为: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

(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作骗;

(4)使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

6、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二、信用卡诈骗立案后几天抓人

1、立案后,一般三天内警察就会上门抓人的。如果持卡人欠款金额达到1万元,并且银行两次催收后,逾期时间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这一行为就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持卡人就应承担刑事责任。如果银行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一般就可以抓人的。

2、信用卡透支属常见现象,但如果超过规定期限、经银行两次催收后三个月内仍未归还,在刑法上被视为恶意透支,故意更改银行预留电话,逃避银行催收则被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持卡人仅仅是经催收不还,但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则不为恶意透支;如果持卡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银行没有对持卡人进行催收,或者开始透支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在两次催收后3个月内已经归还,则因为不符合法定构成要件而不能认定为恶意透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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