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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电能是否构成盗窃罪
盗窃一般情况下都是犯罪嫌疑人窃取被害人的金钱或价值较大的财物,这些都是看的见的有形物。而有种特殊情况,就是犯罪嫌疑人盗窃电能的情况,这种情况是否构成盗窃呢?这个问题相信大家都很疑惑吧。盗窃电能是指盗窃电力这种无形能源的一种情形。下面是北京盗窃罪刑事律师整理的一些相关知识以供大家阅读,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案情介绍:
2000年5月,犯罪嫌 疑人罗xx租用了重庆市xx区xx镇一鞋业公司的厂房与他人合伙开办炼铁厂。由于采用的是电炉炼铁,高额的电费让罗及合伙人感到利润太少,无法迅速“致富”。于是,他们在炼铁厂开工之际便以每月高出其他电工工人工资两倍的月薪请了一个叫“小五”的专业“人才”来偷电,该炼铁厂也一直在窃电状态下进行生产。
2000年10月,供电局发现了该厂的窃电行为,在罗xx补交了电费后将该厂的电表装入计度箱,并打上铅封。罗的合伙人见无利润可言,纷纷退股。此时,罗不仅不吸取教训,反而继续打窃电的主意以弥补损失。他依然每月给电工“小五”相同的工资,让电工“小五”继续疯狂为其窃电进行生产操作。至2001年5月30日案发时止,罗xx所盗窃的电力总量为19.79万千瓦时,价值7.77万元。近日,xx区检察院已将犯罪嫌疑人罗xx批捕,该案件审理工作正在进行之中。
电力、煤气、天然气都是一种无形能源。传统观点认为,作为盗窃罪侵害对象的公私财物,一般是有形的物,即可以看得见、摸得着、具有某种固体形态的物。但是,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发展,某些无形能源,例如电力、煤气、天然气等逐渐进入人们的日常生活,并被广泛使用。同时由于这些能源具有很高的经济价值,并且具有可管理的特性。在这种情况下,无形能源作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也是当前打击各类盗窃犯罪的实际需要。因为无形能源具备盗窃罪犯罪对象的三个特征:其一,具有经济价值。无形能源虽然是一种无形物,但它也是投入人力、物力、财力取得或生产出来的物质。它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是通过市场交换为人们生产和生活提供能源的一种普遍使用的商品,具有很高的经济价值。其二,具有可支配性。电力、天然气等无形能源可以为人力所控制和支配。其三,属于动产。无形能源可以利用设备和容器进行传输和转移,因此,也就可以被犯罪分子窃取和占有。以电力为例,在外国刑法典中,对窃电行为的处罚有两种立法方式:一是增设关于窃电罪的规定;二是进行扩大解释,把“电”规定在财物的范围之内,视窃电行为为盗窃财物。在我国,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电力显然应当包括在财物之内。
盗窃电能是否构成盗窃罪
会构成盗窃罪
依照能源部、公安部《关于严禁窃电的通告》第二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即为窃电:(1)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2)绕越供电企业计费计量装置用电;(3)伪造或启封供电企业加封的表计封印;(4)故意损坏供电企业计费计量装置;(5)包灯用电户,私自增加用电容量;(6)致使供电企业计费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失效的其他行为。该通告还规定:窃电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995年通过的《电力法》第七十一条也规定,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应交电费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三)盗窃电力、燃气、自来水等财物,盗窃数量能够查实的,按照查实的数量计算盗窃数额;盗窃数量无法查实的,以盗窃前六个月月均正常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盗窃前正常使用不足六个月的,按照正常使用期间的月均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
国家法律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构成盗窃罪;这里的公私财物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我国多种法律对窃电这种行为也有详细的规定,并且也明确指出会对其追究刑事责任。可见盗窃电能会构成盗窃罪。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线咨询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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