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婚:女童的灾难,怎样保护儿童的权利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10-13 10:57:30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一、童婚:女童的灾难

童婚:女童的灾难,怎样保护儿童的权利

童婚,其实在我国封建时期就出现过,只不过,我们叫“童养媳”。然而时代发展,我国这种现象已经少之又少了,但国外仍然很多:

也门8岁的小女孩当了新娘,结婚对象的年纪却有40多岁。这场婚姻是在女孩父母的同意下进行的。结婚当晚,新郎强行和新娘同房,最后造成新娘大出血而死亡。在尼日尔的一个村庄,一群男人正在为一名13岁的童媳讨价还价。在强迫式的包办婚姻下,女孩的地位十分低下。她们可能因为年纪小不懂事,而遭到丈夫的暴力。有些女孩为了摆脱这种担惊受怕的生活,甚至会采取极端的方式毁掉自己,比如自杀或者自焚。

二、怎样保护儿童的权利

在这些落后地区,父母迫使女儿早婚的原因很多,包括族群的传统和经济的压力,因此嫁女还债就很常见了。对女孩的父母来说,把女儿嫁出去就等于减少了一个经济与道德负担。

在我国,应当怎么保护儿童的权利呢?

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第五条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六条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第六十九条 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十条 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职责,或者虐待、歧视未成年人,或者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 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