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持不正当关系偷拍裸照 行为人是否构成侮辱妇女罪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10-13 10:56:48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一、为保持不正当关系偷拍裸照

为保持不正当关系偷拍裸照 行为人是否构成侮辱妇女罪

何某在邵武市一家招待所认识了服务员王某,在得知王某系有夫之妇后,仍与之来往,双方发生并保持了不正当的性关系。2004年6月初,王某向何某提出断绝两性关系,何某表示同意,但向其索要3600元作为以往交往损失的补偿。王某为了摆脱对方,同意补偿。同月15日,王某在其姐夫陪同下,付给何某3600元。何某收到钱后表示今后不再纠缠王某。何某为了迫使王某离开招待所,继续与其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欲偷拍王某裸照要挟对方。同年7月10日上午7时许,在邵武市南关菜场附近,何某将上班途中的王某拦下,以还有事要说清楚为由,与被害人王某前往邵武市水北白石前力车厂宿舍,骗王某服下有安定药的饮料后,与王某发生了性行为。同月12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何某再次骗王某服下有安定药的饮料,与王某发生了性行为,并乘王某服药后昏睡之机,用事先租来的照相机拍了王某的全裸照一卷。被害人王某至凌晨醒来离去。次日,被告人何某将偷拍的胶卷拿到某照相馆冲洗出照片64张。当晚,何某将被害人王某的5张裸体照片送至王某租住处,要挟王某继续与其保持不正当的性关系,否则就将裸体照片拿到王某的家乡广为散发。王某见事态严重,于2004年7月14日在何某再次纠缠其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被告人何某公安民警被当场抓获。

二、行为人是否构成侮辱妇女罪

本文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侮辱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侮辱妇女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侵犯的对象是特定的已成年妇女,不包括国家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低妇女人格、破坏妇女名誉的行为。构成本罪,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情节严重是指:侮辱的手段恶劣,致使被害人精神受到严惩刺激,影响其生活、工作的。本案中,被告人何某为了达到威胁、要挟被害人与他保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的目的,使用药物麻醉方法,用药物将被害人麻醉,使被害人不能反抗,并趁被害人昏睡之机,违背妇女意志,以拍裸照的下流行为损害妇女人格尊严,其犯罪动机、手段极为卑鄙、恶劣,不仅使妇女的人身权利遭到侵害,而且使妇女的人格、尊严遭到损害,并对被害人的精神造成了很大的痛苦和心理上的创伤,其行为的社会危害的严重程度是显而易见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贬低妇女人格、毁坏妇女名誉的目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侮辱妇女罪,是行为犯,且不以是否公然侮辱为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况且,本案的被告人何某采取药物麻醉被害人王某后,用事先租来的照相机拍了王某的全裸照一卷,并要挟王某继续与其保持不正当的性关系,否则就将裸体照片拿到王某的家乡广为散发。幸好王某醒悟后马上向公安机关报案,从而有效防止了裸照被散发的后果。根据本案的事实,可以认定何某这种极其卑鄙下流行为,严重侵害了妇女的人格尊严,决不能让其逍遥法外。因此,对被告人何某侮辱妇女的犯罪行为绳之以法,有利于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保护妇女的人格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