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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被告进入破产程序怎么办??杨麦林律师为大家解析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被告进入破产程序仍然是可以提出第3人撤销之诉的。按照我们国家《民事诉讼法》第292条当中的规定,第3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提出撤销之诉的情况之下,是需要在6个月的时间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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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被告进入破产程序怎么办?2、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的管辖规定是什么?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被告进入破产程序怎么办?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被告进入破产程序仍然是可以提出第3人撤销之诉的。第三人撤销权之诉的提出条件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并应当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证据材料:
(1)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2)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
(3)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第二百九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是指没有被列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且无过错或者无明显过错的情形。包括:
(1)不知道诉讼而未参加的;
(2)申请参加未获准许的;
(3)知道诉讼,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的;
(4)因其他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的管辖规定是什么?
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的管辖规定是向原来作出生效判决书裁定书的人民法院提出。依据法律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应以债务人为被告,以受让人等为第三人。
依据法律规定,债权人撤销权案件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债权人撤销权成立的要件有:
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因债务人所为的行为系无偿行为抑或有偿行为而有不同。在无偿行为场合,只需具备客观要件;而在有偿行为的情况下,则必须同时具备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应注意的是,在具体判断是否构成诈害行为时,通常理论上所说的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仅应作为一般论,不应机械地套用。应当对行为的主观状态、客观状态以及行为的效果等因素全面把握,进行有机的综合的判断。
1、客观要件
(1)须有债务人的行为。依《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撤销的债务人的行为,一是放弃到期债权的行为;二是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三是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
(2)债务人的行为必须以财产的标的。所谓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是指财产上受直接影响的行为。债务人的行为,非以财产为标的者不得予以撤销。例如结婚、收养或者终止收养、继承的抛弃或者承认等,不得撤销。以不作为债务的发生为目的的民事行为,以提供劳务的目的的民事行为,财产上利益的拒绝行为,已不得扣押的财产权为标的的行为,均不得作为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标的。
(3)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所谓有害债权,是指债务人减少其清偿资历,不能使债权人依债权本旨得到满足。债务人减少清偿资历包括两种情况:一为减少积极财产;二为增加消极财产。
2、主观要件
(1)债务人的恶意。
恶意有意思主义与观念主义的界定分歧。按意思主义,债务人在行为时须有诈害的意思。按观念主义,债务人须明知有损债权人的权利,以知其行为可能引起或增加其无资历状态为已足。
(2)受益人的恶意。
(3)转得人的恶意。在有些立法例上,定有转得人。所谓转得人,指由受益人取得权利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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