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销诉讼的律师代理费是怎么规定的??苏义飞律师为大家解析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10-06 04:55:58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诉讼费通常是按照标的额来确定的。一般来说,为了保全债权可以到法院进行撤销,这都是债权人的个人权利。可想而知,债权人的撤销权也是属于保全方式中的一种。

第三人撤销诉讼的律师代理费是怎么规定的??苏义飞律师为大家解析

本篇文章目录一览:

1、第三人撤销之诉律师代理费规定是什么?2、证人能否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第三人撤销之诉律师代理费规定是什么?

债权人撤销权又称“撤销诉权”或“废罢诉权”,是指当债务人所为的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债权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该行为的权利。债权人撤销权也为债权的保全方式之一,是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减少而致债权不能实现的现象出现。因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是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间的行为,从而使债务人与第三人间已成立的法律关系被破坏,当然地涉及第三人。因此,债权人的撤销权也为债的关系对第三人效力的表现之一。

证人能否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证人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证人在所涉案中已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可以对此行使独立请求权,但其并没有申请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主张自己的权利,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非因自身原因没有参加到他人之间的审判程序,针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生效裁决对其不利部分予以撤销的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第三款“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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