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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的四种原因是什么??上海吴国章律师为大家解答
司法实践中民事案由不是只有4个级别,根据民事纠纷的具体情况,民事案由的类别很多,类似于合同纠纷,人格权纠纷,继承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无因管理纠纷,知识产权纠纷,垄断纠纷,债务债权纠纷等,民事案由只能根据民事纠纷的具体情况确定。
本篇文章目录一览:
1、民事案由四级分类具体包括哪些?2、检察民事公益诉讼范围是什么?3、关于适用范围民事案由四级分类具体包括哪些?
民事案由不只有四级,民事案由的类别包括:
1、人格权纠纷
2、婚姻家庭纠纷
3、继承纠纷
4、不动产登记纠纷
5、物权保护纠纷
6、所有权纠纷
7、用益物权纠纷
8、担保物权纠纷
9、占有保护纠纷
10、合同纠纷
11、不当得利纠纷
12、无因管理纠纷
13、知识产权合同纠纷
14、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15、不正当竞争纠纷
16、垄断纠纷
17、劳动争议
18、人事争议
19、海事海商纠纷
20、与企业有关的纠纷
21、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22、合伙企业纠纷
23、与破产有关的纠纷
24、证券纠纷
25、期货交易纠纷
26、信托纠纷
27、保险纠纷
28、票据纠纷
29、信用证纠纷
30、侵权责任纠纷
31、选民资格案件
32、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33、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34、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35、监护权特别程序案件
36、督促程序案件
37、公示催告程序案件
38、申请诉前停止侵害知识产权案件
39、申请保全案件
40、仲裁程序案件
41、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案件
42、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
43、执行异议之诉
检察民事公益诉讼范围是什么?
检察民事公益诉讼范围是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都可以使用当然了,这主要指的适用公益诉讼。公益诉讼,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是否可以理解为:公益诉讼是指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即集体或者个人的民事行政违法行为,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有权并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这里所说的"机关",未明确限定包括哪些机关,故那些把检察机关排除在外的观点是片面的、不客观的,且缺乏法律依据的。
我国《宪法》第1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负有法律监督统一正确实施的神圣职责,当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民事行政违法侵害后,能充分、有效地运用必要法律手段,代表国家提起或支持民事诉讼,忠实地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完全符合宪法精神和民事诉讼法的立法本意,并且未侵害任何人的合法权益,是无可厚非的。
当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政行为客观存在,甚至蚕食、鲸吞国有资产的案件时有发生。但是,由于现行法律规定不完善,相当部分的违法行为逍遥于法外,相当多得国有资产或土地流失案件由于无人主张权利或者主张不利,而得不到有效的司法保护,令人堪忧。
关于适用范围
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民事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是“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这种列举加概括式的规定,主要有两层意思:一是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只有在损害公共利益时,才可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提起公益诉讼。如果针对污染环境、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直接请求保护个体利益,则不属于本条公益诉讼的范围,而属于一般普通民事诉讼即私益诉讼。公共利益的核心在于公共性,涉及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尽管代表人诉讼涉及众多当事人,但受害人可以确定,诉讼目的是为维护个人利益,故仍然属于私益诉讼。二是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包括但不限于“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两类案件,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还可以根据实践的发展稳步拓展。鉴于民事公益诉讼还处于初步施行阶段,目前的适用范围应暂限于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这两类情形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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