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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保全财产多长时间生效,民事诉讼保全流程及注意事项?谢律师为大家解析
在民事诉讼中,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对方财产的,则此时财产保全的范围应当仅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是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而民事案件中的财产保全又分为了诉前财产保全和诉中财产保全,在申请保全的时候,需要满足的条件不同。
本篇文章目录一览:
1、民事诉讼保全标的物范围是怎样的2、民法中的诉讼标的包括哪些3、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民事诉讼保全标的物范围是怎样的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根据《民诉法》第九十四条规定,财产保全措施有查封、扣押、冻结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的财产,应当妥善保管。
民法中的诉讼标的包括哪些
一共有三种,包括给付之诉的诉讼标的和确认之诉的诉讼标的,还有变更之诉的诉讼标的。诉讼标的是一种法律关系,并不是诉讼请求,在社会实践过程中,往往有非常多的起诉应诉当事人分不清二者的区别。
给付之诉的诉讼标的是原告基于与被告存在的某种实体法律关系提出的要求被告履行给付义务的请求;
确认之诉的诉讼标的是原告请求法院确认他与被告之间存在或者不存在某一实体法律关系;
变更之诉的诉讼标的则是原告请求法院变更或消灭与被告之间存在的某种法律关系。
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执并要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诉讼标的是诉的客体,是法院裁判的对象。当事人是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才到法院进行诉讼的,所以,当事人争执的特定的民事权利义务便成为法院裁判的对象。诉具有不同的类型,在不同类型的诉中,诉讼标的也有所不同。给付之诉的诉讼标的是原告基于与被告存在的某种实体法律关系提出的要求被告履行给付义务的请求,确认之诉的诉讼标的是原告请求法院确认他与被告之间存在或者不存在某一实体法律关系,变更之诉的诉讼标的则是原告请求法院变更或消灭与被告之间存在的某种法律关系。诉讼标的不同于诉讼标的物,前者是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后者则是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指向的对象。例如,在原告依据租赁合同提起的交付出租的房屋的诉讼中,租赁关系是诉讼标的,房屋则是诉讼标的物。任何一个案件都具有一个特定的诉讼标的,但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存在诉讼标的物。只有财产案件才具有诉讼标的物。一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具有密切联系,但两者并不等同。诉讼标的是当事人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诉讼请求则是基于法律关系要求法院作出的特定的判决。例如基于某种法律关系要求法院判决被告给付某物,要求法院判决解除与被告之间存在的婚姻关系。在原告起诉之时,诉讼标的就已经特定化,在诉讼过程中,诉讼标的不允许任意变更,因为变更诉讼标的实际上是要求法院对一个新的民事法律关系进行裁判,会给被告的防御和法院的审理带来困难。但在不变更诉讼标的的前提下变更诉讼请求则是允许的。例如,原告提起依据借款合同要求被告返还本金的诉讼后,可增加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
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诉讼标的额×2.5%-200元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诉讼标的额×2%+300元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诉讼标的额×1.5%+1300元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诉讼标的额×1%+3800元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诉讼标的额×0.9%+4800元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诉讼标的额×0.8%+6800元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诉讼标的额×0.7%+11800元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诉讼标的额×0.6%+21800元
10、超过2000万元:诉讼标的额×0.5%+41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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