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标的与民法的关系,民法对诉讼标的解释?上海吴国章律师为大家解答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10-06 04:54:40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一共有三种,包括给付之诉的诉讼标的和确认之诉的诉讼标的,还有变更之诉的诉讼标的。诉讼标的是一种法律关系,并不是诉讼请求,在社会实践过程中,往往有非常多的起诉应诉当事人分不清二者的区别。给付之诉中的诉讼标的时原告根据被告存在的法律关系要求被告履行给付的一种请求。

诉讼标的与民法的关系,民法对诉讼标的解释?上海吴国章律师为大家解答

本篇文章目录一览:

1、民法中的诉讼标的包括哪些2、6万标的诉讼费是如何计算的?

民法中的诉讼标的包括哪些

一共有三种,包括给付之诉的诉讼标的和确认之诉的诉讼标的,还有变更之诉的诉讼标的。诉讼标的是一种法律关系,并不是诉讼请求,在社会实践过程中,往往有非常多的起诉应诉当事人分不清二者的区别。

给付之诉的诉讼标的是原告基于与被告存在的某种实体法律关系提出的要求被告履行给付义务的请求;

确认之诉的诉讼标的是原告请求法院确认他与被告之间存在或者不存在某一实体法律关系;

变更之诉的诉讼标的则是原告请求法院变更或消灭与被告之间存在的某种法律关系。

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执并要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诉讼标的是诉的客体,是法院裁判的对象。当事人是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才到法院进行诉讼的,所以,当事人争执的特定的民事权利义务便成为法院裁判的对象。诉具有不同的类型,在不同类型的诉中,诉讼标的也有所不同。给付之诉的诉讼标的是原告基于与被告存在的某种实体法律关系提出的要求被告履行给付义务的请求,确认之诉的诉讼标的是原告请求法院确认他与被告之间存在或者不存在某一实体法律关系,变更之诉的诉讼标的则是原告请求法院变更或消灭与被告之间存在的某种法律关系。诉讼标的不同于诉讼标的物,前者是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后者则是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指向的对象。例如,在原告依据租赁合同提起的交付出租的房屋的诉讼中,租赁关系是诉讼标的,房屋则是诉讼标的物。任何一个案件都具有一个特定的诉讼标的,但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存在诉讼标的物。只有财产案件才具有诉讼标的物。一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具有密切联系,但两者并不等同。诉讼标的是当事人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诉讼请求则是基于法律关系要求法院作出的特定的判决。例如基于某种法律关系要求法院判决被告给付某物,要求法院判决解除与被告之间存在的婚姻关系。在原告起诉之时,诉讼标的就已经特定化,在诉讼过程中,诉讼标的不允许任意变更,因为变更诉讼标的实际上是要求法院对一个新的民事法律关系进行裁判,会给被告的防御和法院的审理带来困难。但在不变更诉讼标的的前提下变更诉讼请求则是允许的。例如,原告提起依据借款合同要求被告返还本金的诉讼后,可增加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

6万标的诉讼费是如何计算的?

6万标的诉讼费是按照他的诉讼标的额度的财产范围来进行一个算法,6万的诉讼标的法院收取1450元的诉讼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章 交纳标准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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