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市级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有哪些(哪些机关具有刑事侦查权)?刘军兆律师为大家解析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10-06 04:23:43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下列案件中不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包括六种情形,第一种是刑事自诉案件;第二种是司法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第三种是军队保卫部门负责侦查的案件;第四种是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第五种是监察机关办理的案件;第六种是监狱办理的案件。

由市级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有哪些(哪些机关具有刑事侦查权)?刘军兆律师为大家解析

下列案件中不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有哪些?

除了法律另有规定的刑事案件外,其他刑事案件一般应当由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

1、刑事自诉案件,由法院直接受理。刑事自诉案件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等。

2、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3、由军队保卫部门负责侦查的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

4、由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的间谍案件。

5、由监狱立案侦查的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

6、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诈骗多少元立案侦查?

诈骗数额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以诈骗罪立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立案侦查是什么意思

立案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接到公民报案、控告、举报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或者触犯《刑法》的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受理后经领导批准,立为刑事或治安案件查处的行为。

司法机关对犯罪案件或民事纠纷审查后,决定列为诉讼案件进行侦查或审理的诉讼活动,是诉讼活动的开始阶段。一般包含刑事案件立案、行政诉讼案件立案及民事诉讼立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立案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1、有犯罪事实存在。

2、该犯罪事实依法需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有犯罪事实,但法律规定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能立案。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能立案;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

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

②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③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④依刑法告诉乃论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⑤被告人已经死亡的。

⑥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司法机关对于控告、检举或者自首的材料,应按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通知控告人、检举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如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立案。立案后,一般案件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开始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审理;如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则不予立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应予受理的,应在7日内立案;认为不应受理的,应在7日内通知原告,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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