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缓期间故意犯罪被执行死刑案例(死缓执行期间故意犯罪)?何镜清律师为大家解析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10-06 04:21:37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根据刑法规定,如果在死刑缓刑期间故意犯罪,情节恶劣,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如果在缓刑期间过失犯罪,不能被执行死刑;达不到“情节恶劣”的标准,也不能被执行死刑。

死缓期间故意犯罪被执行死刑案例(死缓执行期间故意犯罪)?何镜清律师为大家解析

死缓执行期间故意犯罪的如何处理

根据我国刑法,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缓刑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确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但是,如果在缓刑期间故意犯罪,情节恶劣,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

这里要注意两点:一是必须是故意犯罪,如果在缓刑期间过失犯罪,不能被执行死刑;二是必须情节恶劣,达不到“情节恶劣”的标准,也不能被执行死刑。

关于什么是“情节恶劣”,法律并没有给出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可以根据犯罪的动机、手段、造成的危害后果,结合罪犯在缓期执行期间的改造、悔罪表现等综合判断。

什么情况下死刑应停止执行

死刑执行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停止执行死刑,并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一)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二)罪犯在执行前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怀孕。

中止执行的,执行死刑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书面报告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由院长发布停止执行死刑的命令。经审查核实,认为原判决正确的,必须报请核准的人民法院发出执行裁定。

如果发现罪犯确实是孕妇,应当依法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复核。人民法院应当在死刑交付执行前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到场监督。

毒品犯罪死刑立即执行有什么标准

以下5种情形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1)具有毒品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武装掩护毒品犯罪、暴力抗拒检查、拘留或者逮捕、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等严重情节的;

2)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毒品再犯、累犯,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

3)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向多人贩毒,在毒品犯罪中诱使、容留多人吸毒,在戒毒监管场所贩毒,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毒品犯罪,或者职业犯、惯犯、主犯等情节的;

4)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

5)毒品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且没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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