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函需要给委托人吗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10-06 04:02:22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律师函是由律师签发的文书,出具律师函需要委托人委托律师,律师函本身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只是起到告知说明的作用,告知当事人要承担的法律后果,那么律师函要不要给委托人?法律咨询小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律师函需要给委托人吗

一、律师函需要给委托人吗

律师函要不要给委托人,由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如果委托人需要的,可以要求律师出具一份给委托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二十八条 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二、律师函要怎么写

律师函可以分为抬头、首部、主体、尾部和脚部五部分。其中,抬头和脚部主要是使用律师事务所统一格式,没有太多技巧性的东西。

1、首部

写法有如下两种:

一是“仿外文式写法”,适用于外资企业等涉外客户,将送达对象提前到第一行的左侧顶格位置,写上:“致:____(送达对象全称)”。第二行留空,第三行写律师函件标题,第四行写发函号,第五行留空,第六行左侧顶格写“敬启者:”,第七行开始写正文。

另外一种是“中国式写法”,适用于国有、集体或私营企业,即第一行留空,第二行写律师函件标题,第三行写发函号,第四行留空,第五行写送达对象全称,最后一个送达对象名称后标全角冒号,第六行开始写正文。

无论何种写法,都不能对送达对象名称使用简称,这是对客户的不尊重;发函号一般由发函律所代字、年份和序号组成。此外,律师函标题一般不要简单写成“律师函”三个字,这样不容易让读者直截了当地领会文件要旨。

2、正文

正文一般分为四个部分:委托来源——事实概要——法条引用和律师评述——威胁性的要求或意见。

委托来源

这部分主要讲述的是委托人、受委托律师事务所、受指派的律师及委托事项。基本陈述方式如下:

就__事宜(以下简称“题述事宜”),__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__(以下简称“__”)的委托,指派__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出具本律师函。

这部分常见的错误是律师往往以自己的名义向送达对象发函,这是不符合我国律师执业规范中关于由律师事务所名义统一接受委托要求和办理业务的要求。

事实概要

要留意这一部分的写法比较特别,不需要像法律意见书一样详细展开,只需以委托人提交的材料和委托人的陈述为基础,扼要地将事实和争议焦点总结出来即可。这是因为律师函最主要的作用是“宣示”而非“分析”,如果详加分析则显得喧宾夺主了。

法条引用和律师评述

这一部分的写法与事实概要相反,虽然律师函篇幅往往很短,但在这一部分,往往需要将法条全文引用。何故?这是因为律师函除了“宣示”的作用外,还有“说服”,而说服读者最简洁的方法就是“以法服人”,将法条全文完整引用,能够有力地建立起自己的论述基础,这种方法最简洁最直接。法条引用后就开始律师评述,将事实概要和法条结合起来进行评析,最后得出双方在法律上应有的权利义务。

威胁性的要求或意见

最后一部分是律师以专业语气告知对方,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完成规定事宜”。在提出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威胁”,若对方不按照要求办理,将面临何等不利状况和后果,例如承担相关费用或损失等,强化律师函的威严性和委托人的立场。要注意这部分威胁性内容必须留有余地,用词坚定但不能过急,不应过度恶化双方关系而打消对方提出和解的积极性,更不能把本部分内容夸大,变成非法的威胁恐吓。

总之,正文的行文风格和用语要考虑对方的特点,如果属于普通人,应当通俗易懂;如果属于法人和社团组织,可以行文正规一些;如果是专业人士,则应该使用法言法语。

3、尾部

主要由律所盖章、律师签名、签署日期和联系方式共四部分组成。前三部分一律右侧顶格书写,其中律师签名应该手签,下面用印刷体标注上律师姓名。签署日期为避免书写潦草,应该尽量打印事务所和签发律师的全名。最后一行注明律师的联系方式,方便对方与律师及时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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