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09-22 14:26:59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_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概念定义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

所谓“侵人”,是指未取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合法授权或批准,通过计算机终端访问国家重要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进行数据截收的行为。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自己所掌握的计算机知识、技术,通过非法手段获取指令或者许可证明后,冒充合法使用者进入国家重要计算机信息系统,有的甚至将自己的计算机与国家重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联网。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_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立案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285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故意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应当立案。

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实施了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_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重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埋的人机系统。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重要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在这里,所谓 "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该条例第4条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重点保护国家事务、经济建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等重要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本罪的对象是国家重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谓国家重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本罪的主体往往具有相当高的计算机专业知识和娴熟的计算机操作技能,有的是计算机程序设计人员,有的是计算机管理、操作、维护保养人员。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会产生非法侵入国家重要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危害结果,而希望这种结果发生。过失侵入国家重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不构成本罪。行为人实施本罪的动机和目的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出于好奇,有的是为了泄愤报复,有的是为了炫耀自己的才能,等等。这些对构成犯罪均无影响。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_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司法解释

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要注意本罪的设立是出于对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特殊保护。只有侵入这些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才构成犯罪。

对侵入其他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不以本罪论。虽然本罪是行为犯,但是,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不以犯罪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已于2011年6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4次会议、2011年7月1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6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