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09-22 14:26:28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_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概念定义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解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的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

本条中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矿产资源法等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中有关土地管理的规定。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按用途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地、养殖水面等。

 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也包括菜地、园地。其中园地包括苗圃、花圃、茶园、果园、桑园和其他种植经济林木的土地。

 林地”主要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是指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计划,未经批准或骗取批准擅自将耕地改为建设用地或者作其他用途,或者擅自占用林地进行建设或者开垦林地进行种植、养殖以及实施采石、采沙等活动。

 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是指未经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批准手续、土地征用、占用审批手续,非法占用耕地、林地、草地等农用地,在被占用的农用地上从事建设、采矿、养殖等活动,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的农用地的原用途。如占用耕地建设度假村,开垦林地、草地种植庄稼,占用林地挖塘养虾等。

 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主要是指非法占用耕地、林地、草地等农用地,致使耕地、林地、草地等农用地原有的农用条件遭到破坏,功能丧失或者质量严重下降,无法或者难以恢复等情形。如将耕地改作垃圾场,使耕地的水源被严重污染,种植层被破坏,即使退耕也无法再耕作;林地、草地改作耕地,造成植被毁坏,土地荒漠化、水土流失,使生态环境的遭到破坏,即使退耕还林、还草,也很难再恢复原有植被。

 数量较大”是区分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重要界限。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_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立案量刑标准

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2、非法占用防护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单种或者合计五亩以上的;

3、非法占用其他林地十亩以上的;

4、非法占用本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5、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数量较大的情形。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被毁坏耕地数量达到以上规定的,属于本条规定的“造成耕地大量毁坏”。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之五、堆放或者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者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被毁坏林地数量达到以上规定的,属于本条规定的“造成林地大量毁坏”。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立案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_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土地管理制度。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自然人非法占用农用地,主要是指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实施了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的自然人。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的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凡违反该程序私自占用数量较大农用地的居民均可构成本罪的主体。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占用农用地改作他用的行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而且对于占用农用地改作他用会造成大量农用地被毁坏的结果也是明知的。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仍然希望或者放任结果的发生,在主观上为故意。行为人非法占用农用地的动机多种多样,但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_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司法解释

本罪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都是与土地管理有关的犯罪。二者的不同在于:

(1)客体不同。本罪侵害的是国家对土地特别是耕地进行保护的管理制度;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侵害的则是国家对土地使用权合法转让的管理制度。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非法占用耕地罪是结果犯,表现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侵占耕地,数量较大,造成大量耕地毁坏的行为。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则是情节犯,表现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实施了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中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以买卖以外的其他形式非法转移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也即未按国家法律规定程序办理征用或者划拨手续的行为,或者未按规定权限办理审批手续的土地转让的行为。倒卖土地使用权,包括毫不掩饰和明码标价地将土地卖给他人,而收取价款和以某种形式掩盖其土地买卖的实质而将土地卖给他人的两种行为方式。

(3)对二者的处罚虽都采取了判处有期徒刑和罚金的刑罚方法,但前者没有明确确定的罚金标准;而后者则采取的是倍比罚金制的方式以确定罚金的标准。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6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19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6月22日起施行)为依法惩处破坏土地资源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查办危害土地资源渎职犯罪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3、《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解释》